二十一、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期间执业范围 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精神,执业医师赴上级进修学习和到基层对口支援,可按原注册执业范围执业,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二十二、对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弄虚作假的处理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提供进修学习和对口支援虚假证明者,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工作业绩要求 二十三、病历和专题报告要求 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医师,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治(持)的原始病历复印件3份(不同年度各1份)。其他申报人员须提交专题报告2份。 (一)病历要求 1.所提供病历应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包括住院病历、疑难(死亡)病案讨论、会诊、抢救记录等。 2.所提供病历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诊治疑难病例、主持危重病人抢救、主持查房、主持病例讨论等的能力水平。 3.所提供病历应真实有效,须为医院病案室存档病历的复印件。对原病历不得修改,不得重新撰写。严禁杜撰、编造病历。 对于不设病床的门诊部、诊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临床类申报人员,可不提供病历,但须提供专题报告。 (二)专题报告要求 非临床类申报人员须提交专题报告。专题报告是申报人员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经验和体会,能反映其专业实践能力和水平的书面报告。申报人员应选择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持、参与开展的,且具有较高代表水平的疑难复杂病例、实验室技术、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结合国内外同行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进行分析、讨论,参考文献要明确注明出处。专题报告须按规定格式书写,字数不少于2500字(正文)。 1.药学专业。就临床合理用药或药物不良反应等方面开展的监测、调查和分析。 2.护理专业。1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总结3-10例同病种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和经验。 3.医技专业。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 4.预防医学专业。主持或参与处置本专业某次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报告。 5.卫生管理专业。主持或参与开展某项卫生管理案例或项目的分析报告。 二十四、专业水平能力业绩要求 (一)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任现职期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1次; 2.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卫生行业标准或省级卫生行业地方标准1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位)3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5.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务微信或正式发行的期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200字; 6.本专业论文代表作2篇(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本专业论文不少于1篇); 7.参与(排名前5位)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排名前3位)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8.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安排,省、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非深贫县县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我省深贫县连续驻点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二)申报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任现职期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1次或市(厅)级党政机关表彰2次; 2.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卫生行业标准1项或省级卫生行业地方标准2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位)5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5.市(厅)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6.在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务微信或正式发行的期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8篇,每篇不少于1200字; 7.本专业论文代表作3篇(SCI、《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期刊本专业论著不少于2篇); 8.参与(排名前3位)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9.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安排,省、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非深贫县县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我省深贫县连续驻点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三)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任现职期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获得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1次; 2.获得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次;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位)1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4.在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务微信或正式发行的期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3篇,每篇不少于1200字; 5.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 6.作为本单位业务骨干,工作成绩突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0年及以上,且受聘(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10年。 (四)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任现职期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获得县级党政机关表彰2次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1次; 2.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次;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位)2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4.在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务微信或正式发行的期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200字; 5.本专业论文1篇; 6.参与(排名前5位)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7.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 8.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学科(专业)带头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0年及以上,且受聘(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8年。 二十五、科普文章要求 科普文章是把已有的科学知识、科学方法,以及融于其中的科学思想和精神,通过文字的方式表达出来,而使之为读者所能理解的文章。 科普文章须具备以下特点:(1)科学性。选题科学,论据确凿,论证合理,文字简洁准确。(2)创新性。选题要有创新性,要写别人没有写过的东西,并对今天的实际生活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3)实践性。选题必须是在科学探索活动中发现的,论据必须有实践依据,不能凭空捏造、猜测。(4)普及性。选题要有普及性,是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心和希望了解的一些问题。 二十六、学术论文要求 论文须是本专业论文。 有效论文是指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在有效期刊上,且正文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论文。文章清样、刊用通知、增刊不能认定为有效论文。同刊物同一期上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论著)的,只认定为1篇。 有效期刊是指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gapp.gov.cn/)查询到、公开发行,且专业性和学术性较强的期刊。 二十七、论著要求 论著是医学论文体裁中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特定的概念。它是作者将自己科研或临床的成果、经验、体会,以严密的逻辑论证规范形成的文字作品,是医学论文中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文体。 论著应具有四大特点: 1.在写作的形式上有比较规范的要求,应包括文题、作者姓名、单位、属地、邮编,符合要求的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关键词、前言(引言)、资料(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体会)和参考文献等各项内容(正文字数不少于2500字); 2.论著是作者从自己已占有的基本素材(第一性资料)出发,经过科学、严谨地整理、加工、分析、论证,得出论点并形成规范性的文字作品; 3.论著所表达的结论比较明确、可信,论文质量与学术价值较高; 4.论著应为一次性文献(含循证医学的系统评价)。 论文的文体结构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不论是否刊载于期刊论著栏内,均可认定为论著。如该论文不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即使刊载于期刊的论著栏目内,也不能认定为论著。 二十八、科研项目要求 科研项目以结题为准。 继续教育要求 二十九、继续教育人员范围 按照《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17〕134号)规定: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3.推广项目:面向全体在职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需要开展的培训(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项目);省、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申报并向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2.单位自管项目包括:面向本单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能竞赛、手术技术操作演示、定期活动(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自学、发表论文、出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撰写出国考察报告或国内专题调研报告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