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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川卫办发〔2015〕104号

时间:2015-05-11 20:58来源:卫生高级职称考试网 作者:lengke 点击: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5〕104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5〕104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髙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激励引导教育卫生人才服务基层的意见》(川委办〔201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生计生队伍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14〕47号)精神,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技术、提高技能、改善服务,强化专业实践能力,建立以工作业绩为基础,以专业理论知识、业务工作量、科研创新能力为主要内容,符合卫生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提供任现职期间的论文、科研、病历等证明其专业实践能力的材料,并须按规定到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服务和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

一、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

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在任现职期间按规定进行对口支援;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修学习须按本规定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本专业进修并取得合格证书(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

2.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3个月.同时,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副髙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1.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

2.省、市(州)二级医疗机构,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市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对口支援单位连续驻点服务不少于6个月.同时,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无等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其他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申报晋升副髙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进修学习本专业6个月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

(王)免对口支援人员.

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_的,可免对口支援: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在二甲及以下省级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级计生站(所)、药品检验所、药品评审认证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

3.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及以上的;

4.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无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年及以上的;

5.海内外引进人才;

6.卫生援外工作1年及以上的;

7.参加国家、省指派的援藏等任务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

(四)免进修学习人员.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进修学习:

1.在省、市(州)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

2.海内外引进人才;

3.援外、援藏1年及以上的;

4.已退休的。

二、论文和科研要求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交任现职期间取得的论文、科研、病历和专题报告等业续材料(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具体要求见附件1).论文须是本专业论文.科研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项目,尤其对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应进行重点考察。

(一)有效期刊标准.

有效期刊是指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查询到、公开发行,且专业性和学术性较强的期刊.

A类期刊是指被收录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技术信患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的医学类期刊.A类期刊所列目录以外,在国内公开发行,且业内公认度高的医学类期刊列入B类期刊.A、B类期刊目录另行公布,适时调整。

(二)有效论文标准.

有效论文是指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在有效期刊上,且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论文.文章清样、刊用通知.增刊不能认定为有效论文.同刊物同一期上发表2篇及以上论文(论著)的,只认定为1篇.

(三)论著认定标准.

论著是医学论文体裁中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特定的概念.它是作者将自己科研或临床的成果、经验、体会,以严密的逻辑论证规范形成的文字作品,是医学论文中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文体.论著应具有四大特点:

1.在写作的形式上有比较规范的要求,应包括文题、作者姓名、单位、属地、邮编,符合要求的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关键词、前言(引言)、资料(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体会)和参考文献等各项内容(字数不少于2500字).

2.论著是作者从自己已占有的基本素材(第一性资料)出发,经过科学、严谨地整理.加工、分析、论证,得出论点并形成规范性的文字作品.

3.论著所表达的结论比较明确、可信,论文质量与学术价值较高.

4.论著应为一次性文献(含循证医学的系统评价).

论文的文体结构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不论是否刊载于期刊论著栏内,均可认定为论著.如该论文不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即使刊载于期刊的论著栏目内,也不能认定为论著。

(四)援外人员论文要求

援外2年及以上人员可较同类人员减少1篇论文。

三、病历和专题报告要求

为提髙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提交任现职期间的病历或专题报告.

(一)病历要求.

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类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治(持)的原始病历复印件3份(不同年度各1份).

1.所提供病历应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包括住院病历、疑难(死亡)病案讨论、会诊.抢救记录等.

2.所提供病历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诊治疑难病例、主持危重病人抢救、主持查房、主持病例讨论等的能力水平

3.所提供病历应真实有效,须为医院病案室存档病历的复印件.对原病历不得修改,不得重新撰写.严禁杜撰、编造病历.

对于不设病床的门诊部、诊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临床类申报人员,可不提供病历,但须提供专题报告.

(二)专题报告要求.

非临床类申报人员须提交专題报告.专题报告是申报人员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经验和体会,能反映其专业实践能力和水平的书面报告.申报人员应选择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持、参与开展的,且具有较髙代表水平的疑难复杂病例、实验室技术、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结合国内外同行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进行分析、讨论,参考文献要明确注明出处.专题报告须按规定格式书写(具体要求见附件3),字数不少于2500字.

1.药学专业.就临床合理用药或药物不良反应等方面开展的监测、调查和分析.

2.护理专业.1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总结3-10例同病种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和经验.

3.医技专业.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

4.预防医学专业.主持或参与处置本专业某次公共卫生事件的分析报告.

5.卫生管理专业.主持或参与开展某项卫生管理案例或项目的分析报告.

四、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

申报基层卫生髙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论文、对口支援、进修学习等要求按照本规定执行(具体要求见附件)

五、其他事项

(一)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时间计算。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时间应连续安排,一律不得累计计算.

(二)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期间执业行为.

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哲行规定》精神,执业医师到基层定期服务和赴上级进修学习可按原注册执业范围执业,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三)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名称问题.

凡是有多个名称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髙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只能使用1个名称,且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第一名称(主体名称)为准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提供论文、科研、病历、专题报告、服务基层、进修学习等虚假证明者,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规定由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1、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要求一览表

2、申报基层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要求一览表

3、专题报告编写格式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13日

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规定 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规定 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规定 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资格前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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