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做好我省卫生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5〕5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高素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探索符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人才评价方式,逐步完善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办法,依据国家颁布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医药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试行)》和原卫生部、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等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在总结我省卫生和基层卫生(均含中医药专业,下同)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由考试与评审两部分组成,考评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考评工作的指导、监督,审定考试专业、组织命题,承担考试考务工作,审核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提出考试专业设置方案,承担考试的资格审查和副高级资格评审工作。 二、考评范围 (一)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中从事医、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拟晋升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的人员,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考评。 (二)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及同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少数民族县(含少数民族待遇县,下同)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少数民族县以外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级甲等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不包括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外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在乡镇、社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拟晋升基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的人员,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考评。 (三)民族医药副高级资格仍通过评审的方式取得。 三、考试 卫生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一)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报考条件 报名参加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取得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取得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6)医学中专毕业,取得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报名参加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考试: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或主治(管)中医(药)师岗位2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机关表彰者。 (3)取得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经组织选派到民族地区工作两年服务期满且考核优秀的内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报考。 (4)省级以上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继承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者,可提前一年报考。 (5)医学中专毕业的非中医药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满8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②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 ③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6)取得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无医学专业学历(中专学历以下)的中医药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聘任主治(管)中医(药)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4年。 ②聘任主治(管)中医(药)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1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7)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24年以上,且聘任卫生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满9年。 (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报考条件 报考基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取得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取得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6)医学中专毕业,取得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8年,并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7)无医学专业学历(中专学历以下)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24年以上,且聘任主治(管)中医(药)师岗位不少于12年。 3.破格报考基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人员须符合上述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卫生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考试 1.任现职内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 2.任现职内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 3.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2号)进行处理并在禁考期内的。 (四)考试时间、专业、范围、内容及方式 1.考试时间与专业。卫生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且同时进行。考试专业设置和报名时间另文通知。 2.考试范围及内容。考试侧重于应用、分析与综合、创新三个层次,涉及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学科发展现状和趋势等。不指定考试用书。 3.考试方式。除个别专业外,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五)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的确定及有效期 卫生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当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情况分别划线确定。考试成绩有效期均为3年。 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级考试机构发给成绩合格证明,作为卫生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资格的依据。 四、评审 拟晋升卫生和基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的人员,须参加我省卫生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在有效期内按照相应资格的申报条件进行申报,并由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应的评审条件进行同行专家评议。坚持医德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把医德考评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内容,实行医德考评结果“一票否决”制。有关申报评审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另文通知。 五、考评纪律 在卫生和基层卫生技术副高级资格评价中实行考评结合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评价方式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纪律》、《四川省人事考试笔试考务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考评管理,严肃考评纪律,规范考评行为,对在考评工作中违反、破坏考评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2号)及违反人事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二)按破格条件报考相应资格的人员,其业绩、贡献和荣誉均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且不得重复使用。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既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也可申报评审全省统一的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一年同时申报评审。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通过评审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中资格名称一栏填写相应资格名称并加注“(基层卫生)”。此证书仅在申报人所在县(市、区)域内同级同类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范围内有效。 (五)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择优聘任,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为聘任的必备条件。所取得的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单位聘用情况仅作为其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调离这类单位或地区后,不能再享受本通知规定有关倾斜与特殊政策。各类地区的界定范围详见附件。 七、本通知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人事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5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13号)即行废止。 八、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少数民族县、艰苦边远地区县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5月6日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