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川中医药办发〔2015〕100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全省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申报评审范围、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中从事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下同)工作的中医药(医、药、护)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成都市市属单位申报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及同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少数民族县(含少数民族待遇县)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少数民族县以外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级甲等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中医药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外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在乡镇、社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可申报基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全省中医药和基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 2.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 3.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二)学历及任职年限。 1.申报评审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医药学或医学硕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中医药学或医学大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 2.申报评审中医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副高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中医药学或医学大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副高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 (3)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副高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以上。 3.申报评审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中医药学或医学博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或基层卫生(中医药)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医药学或医学硕士学位,受聘中医药专业或基层卫生(中医药)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或基层卫生(中医药)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中医药学或医学大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或基层卫生(中医药)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6)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或基层卫生(中医药)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 (7)无医学专业学历(中专学历以下)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24年以上,且受聘中医药专业或基层卫生(中医药)中级岗位12年。 4.申报评审基层卫生(中医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医药学或医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或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2)中医药学或医学大专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或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7年以上; (3)中医药学或医学中专及以下毕业,受聘中医药专业或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9年以上。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中医药和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中医药或基层卫生(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机关表彰者。 (3)无医学专业学历(中专学历以下)的中医药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②受聘中医药专业中级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2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5年以上。 (4)省级以上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继承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者,可提前1年申报。 6.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中医药和基层卫生(中医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中医药或基层卫生(中医药)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3)省级以上中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继承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者,可提前1年申报。 7.卫生援外医疗队员援外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援外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2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民族地区基层卫生(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民族地区支援服务的内地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按原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参加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职务资格专业知识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考试成绩在有效期内(申报民族医药副高人员只需评审,不需参加副高考试)。 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四川省统一要求。免试、暂不作要求、降低一个档次、先评后补、先评后考等人员范围,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的通知》(川职改〔2005〕20号)、《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政策及调整2007年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时间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87号)和《关于开展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2000〕9号)等文件执行。 (五)执业资格。 申报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申报护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六)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 申报评审中医药和基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要求,按照《四川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有关要求》(川中医药发〔2015〕12号)执行。 参加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4·20芦山强烈地震和灾后重建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关于调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政策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272号)和《关于参加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规定的通知》(川人办发〔2013〕224号)有关规定计算服务基层时间。 (七)论文和科研。 申报评审中医药和基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和科研要求,按照《四川省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要求》(川中医药发〔2015〕12号)执行。 (八)继续医学教育。 申报评审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继续医学教育要求,按照《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的通知》(川中医药发﹝2003﹞12号 ) “已受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必须至少取得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少于10学分”。执行。 (九)年度考核。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中医药和基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提供本人纸质申报材料。 (二)单位审查。 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各类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的“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及“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三)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 县(市、区)、市(州)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分级审查核实申报人的推荐材料,在《评审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 申报中医药和基层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制,经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材料逐级报送至省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人事)处。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委托离退休档案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 (四)同行专家评议。 省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和《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纪律》关于开展评审工作。 凡申报中医药正高级、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专业实践能力答辩。答辩以现场问答方式进行,主要考察申报人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等。 (五)评审结论公示。 评审结论在省中医药管理局网站(http://www.sctcm.gov.cn/)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scrs.gov.cn)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者,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通知。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表中须贴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式1份。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附件2)1式1份。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对申报人所填写内容进行逐项审查,明确签署各项内容是否属实和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3.任现职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1式1份。 4.单位综合推荐材料1式30份。(1)每份综合材料前必须有《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推荐表(首页)》1份,各栏目均应填写完整。(2)综合推荐材料由推荐单位据实客观撰写,要求内容翔实、填写完整、观点明确、文字精练,不超过1500字。主要反映申报人任期内的政治思想、学识水平、业务技能、主要工作成绩、年度考核结论和本周期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等内容。其中业务能力须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本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情况,如掌握本专业所规定的中医药(藏医药)基础理论、临床医学理论、临床技术理论和相关理论知识的熟练程度,掌握现代医学关于本专业疾病的诊断、治疗常规标准和与医学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情况,以及掌握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现代科技知识和阅读中(藏)医药经典著作及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的情况等;二是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情况,包括晋升副高资格人员在任主治医师期间和晋升正高资格人员在任副主任医师期间,每月平均参加临床工作多少天;三是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情况,包括是否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各种临床操作技能和能否处理复杂、疑难病症及急、危重病例的能力;四是承担技术工作及工作量情况,如晋升副高资格人员在任主治医师期间,从事病房主治医师工作多少年,每年诊治病人多少例,能否承担二线值班并独立进行院内会诊等;五是培养人才能力情况,包括是否具有运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级医师、进修医师的能力,能否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年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课多少次,有无带教住院医师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六是科研能力和发表论文情况,包括是否掌握中医药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否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在担任本次晋升前职务期间,有多少篇第一作者论文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等内容。 推荐单位应根据《政治思想评分内容及参考分值》(附件3)的标准(政治思想满分10分),务必对申报人政治思想进行评分,否则以零分对待。综合推荐材料应有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5.任现职以来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主要业绩材料(包括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经专门部门鉴定并通过的成果证书等)复印件1式1份。申报评审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证明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的个人总结报告和聘期内临床工作量考核记录。 6. 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7.医古文、藏语文或外语考试合格证、考试成绩确认通知书复印件1式1份。年龄免试者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取得下一级职务资格时的外语合格证复印件1式1份。属于按有关规定可以先评后补、先评后考的需提交2014年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及取得下一级职务资格时的外语合格证复印件1式1份。先评后考者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式1份。 8.有效期内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式1份(年龄免试者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本专业学历证书复印件1式1份(取得本专业多学历证书者,需提交不同层次学历证书)。 10.离退休人员档案所在单位委托评审函及离退休人员继续从事中医药技术工作证明1式1份。 11.《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复印件1式1份。复印件内容要明确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继续教育手册编号、连续五年继续教育学分情况。 12.《城市中医药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附件5)和进修学习证明材料复印件1式1份。免锻炼人员应填写《城市中医药技术人员免锻炼登记表》(附件6),推荐单位必须严格审查且填写免锻炼原因并附相关材料。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评审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免进修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3.《四川省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申报公示表》(附件7)1式1份。根据川人发〔2003〕171号文件精神,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试行公示制度。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业绩贡献材料,在上报前须由用人单位组织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展示,公示时间7天。 14.《医师资格证》、《医师注册证》复印件1式1份。 15.任下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文件复印件1式1份。 16.取得下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单位聘用文件或证书复印件1式1份。 17.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需提交《四川省中医药专业副高级职称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其中医药副高理论考试专业必须与其申报专业相一致。 18.尚未取得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中西医结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必须增报下列材料: ⑴有西医学历且参加“西学中班”学习,累计学习1年半以上,并附结业证或毕业证复印件1式1份,须加盖鲜章。 ⑵现职任期内撰写有公开发表的中西医结合学术论文复印件两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有中西医结合著作(主编或编写内容达书中内容60% 以上)、或有中西医结合科研成果(系主研人员)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式1份,须加盖鲜章。 (二)申报材料审核要求 1.各地、各单位务必严格、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做到客观、准确地反映中医药技术人员的真实业绩和水平,杜绝贬低或拔高申报人员业绩和水平,如发现弄虚作假贬低或拔高申报人员业绩和水平的现象,省中医药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委会有权取消该申报人员的评审资格。 2.省属单位申报人员须经省属医疗机构中医药技术职称评委会推荐通过,市(州)及以下申报人员须经所在市(州)中医药技术职称评委会推荐通过,并在《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推荐表》“基层评委会推荐意见”签署推荐意见。凡未经省属医疗机构中医药技术职称评委会或市(州)中医药技术职称评委会评议通过的推荐材料,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和评审。 3.各市、州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和 局直属单位务必认真审查相关语种考试合格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身份证原件,并由审核人在上述证件的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审查部门公章;其它材料复印件(学历证书、继续教育手册、基层锻炼表等)须由各申报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未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复印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4.所有申报材料统一规格为A4尺寸,双面印制,印章须为红色,打印和复印字迹要清晰。 (三)申报材料包装及报送 1.申报材料内容应按要求顺序依次排列。申报材料须用标准档案袋妥为包装,每人一袋,每袋上均须贴《材料目录》(附件8),并填写所在单位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 2.申报材料须按专业分类,并在每个档案袋的《材料目录》右上角注明学科专业。分为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喉科、中医骨伤、针灸推拿、中医康复、中医护理、中药生药学、中药药理、中药药学、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影像学等学科。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在专业前加注“基层卫生”。 3.材料装订。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学历证明、副高资格考试合格证、职称外语(医古文)考试、计算机等级证书或免试证明(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任职称资格证、聘任文件、公示表须依顺序装订,独立成册,以便审查。 (2)论文、论著和成果证书等复印件依次装订成册。 (3)其他材料分别单独装订。 各市、州卫生(中医)局和省厅(局)须填报《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申报人员名单》(附件9)一份并附电子文档(要求EXCEL格式),同时报送。 4.申报材料应派专人报送,当面点清,完备手续。 5.漏报、迟报材料或未通知答辩人员按时答辩者,由各地、各单位自行负责。 6.材料报送时间:2015年9月14日至10月9日(见附件10)。 五、其它事项 (一)相关时间计算。 任职时间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 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高评办截止接收材料时间。 (二)评审费。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265号)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缴纳评审费240元;需要答辩的人员须缴纳答辩、评审费320元。 (三)申报材料处理。 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其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予退还,请单位和个人妥善保留相关原始材料。 (四)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处(人事)。 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省政府综合办公楼副楼3楼 联系人: 田芷柠 联系电话:(028)86522386 附件:下载附件 1.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推荐表(首页)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信息表 3.政治思想评分内容及参考分值 4.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资格”个人业务工作总结报告写作要求 5. 城市中医药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明表 6.城市中医药技术人员免锻炼登记表 7.四川省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申报公示表 8.材料目录 9.四川省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申报人员名单 10.报送评审材料时间安排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9月1日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