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对卫生健康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健康广东建设为主线,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建立符合广东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发展方向的职称制度,加快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推动全省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不断增强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自觉性,提高宗旨意识、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推动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2.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性、技术性和创新性,以实践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营造注重实绩、潜心钻研、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激发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鼓励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3.坚持分类评价。遵循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结合卫生健康行业实际,分层分类开展职称评价,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4.坚持服务发展。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深入实施健康广东战略,高质量推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引导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回归本职、深耕专业,切实提高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服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全生命周期的健康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1.实行分类评价。根据我省实际,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设置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研究人才等三个类别,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对应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卫生研究人才职称对应国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系列。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三个类别职称在我省一体协同、一体推进、一体管理。
2.完善职称层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研究人才职称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初级职称均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职称均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研究人才初级职称仅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3.明确职称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士级、师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
(1)医疗类: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
主任医师;
(2)药学类: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
药师;
(3)护理类: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4)技术类: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卫生研究人才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4.优化专业设置。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设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耳鼻喉、口腔、中医、中药、药学、护理、医技、公共卫生等专业;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设置全科医学、临床、口腔、中医药、药学、护理、医技、公共卫生等专业;卫生研究人才职称设置卫生管理研究、医学研究等专业。建立职称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研究人才等三个类别职称的专业设置,可根据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方向实行动态调整。
5.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二)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1.突出医德首要条件。把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评价放在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破除“四唯”倾向。以实践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
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
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各个环节,不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审的直接依据。对在国内和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不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3.分类设置评价指标。对于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将门诊工作时间、现场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手术数量、检查报告数量、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数量、护理工作时间等作为申报条件。将诊疗疾病覆盖范围、单病种诊疗例数、并发症发生例数、治疗效果、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范围、手术难度和质量、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处方点评质量、护理服务质量、现场处置案例数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其职业能力和水平。
对于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其服务基层水平、接诊量和解决基层实际问题能力,突出实践和实操能力考核。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与病案分析,新技术新项目推广与应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以及履行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情况作为职称评价重要内容。
对于卫生研究人才,以医学研究成果、临床研究业绩、决策服务成果等作为评价载体,重点评价科研能力、理论创新、成果转化、业绩贡献等方面,强化对研究人员原创性、价值性、专业性、系统性的评价。
4.实行业绩成果代表作制度。在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中全面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突出代表性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不将成果数量与评价直接挂钩。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教材、著作、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
5.分级制定评价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根据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广东实际,制定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研究人才职称省级评价标准。具备职称评审权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在省级评价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市级评价标准;具备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省级评价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职称评价标准。市级评价标准和单位评价标准均不得低于省级评价标准。
(三)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考试、评审、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法,对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卫生研究人才实行分类评价,提高评审工作科学化水平。对于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初级、中级职称继续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对于卫生研究人才,初级、中级、副高级职称实行评审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2.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不同办医主体等限制,创造职称评价便利条件。社会办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构建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卫生健康人才评价体系,在省内执业的港澳台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考试和评审,申报程序、评价标准按属地要求执行。对港澳台等境外高层次卫生健康专业人才,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按职称管理权限探索开展高级职称认定,在境外工作期间的工作经历和业绩可作为有效经历和业绩。
3.提升评审信息化水平。全面优化《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实行职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缴费、网上评审等全流程数字化管理,探索建立远程评审、远程答辩、远程会议等信息化模块。充分利用病案首页、HIS 等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有效抓取病种覆盖率、患者人次数、工作时长、次均费用等关键数据,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全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和评审专家诚信电子档案。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四)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1.合理确定评聘模式。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
2.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坚持以用为本,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行人员能上能下。
3.优化岗位设置。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工作实际,建立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合理增加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比例,拓宽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集聚。
(五)优化职称管理服务。
1.完善评审组织体系。完善省、市、县三级职称管理服务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统筹全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省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组织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加强对具有正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广州、深圳市和自主评审单位的管理服务,指导市、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按权限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含中医院)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试点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征求省卫生健康委意见后核准备案,评价标准条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2.加强专家库建设。按照统筹建设、规范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省级评审专家库。综合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等方式,从医药卫生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中,遴选具有深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工作经验、在同行和群众中享有声誉的专家入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评审工作实际定期更新。对评审专家抽取和确定进行全程监督,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按规定移出专家库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强化评价监管服务。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建立职称评价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健全复查、投诉机制,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对群众反馈或舆情反映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提升评审工作透明度。加强对自主评审单位的监管,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审权予以收回。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基层卫生人才职称改革。
进一步完善评价机制,单独组建基层职称评审机构,单独设立职称评审标准,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实行单列评审。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专业人才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限定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使用。对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基层工作满10 年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直接认定基层副高级职称。进一步优化评价标准,对长期在基层服务、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凡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相关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师,可直接参加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
(二)完善中医药人才职称评价体系。
尊重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着力构建中医思维、临床能力和社会认可度三位一体的评价体系,把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主要评价内容,以中医药理论掌握程度和运用中医理、法、方、药处理疾病的实际能力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将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与职称评审工作相衔接,中医医师、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的经历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全国或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取得出师证书后,可提前1 年申报相应专业高级职称。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中医服务,参加中西医结合专业职称评审。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中西医结合等相关专业,探索开展初、中级职称评审。
(三)创新公共卫生人才评价方式。
单独制定公共卫生专业职称评价标准,将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与标准指南制定、健康教育和科普、循证决策、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内容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对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可按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拓宽医防融合人才职业发展渠道,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等医防融合岗位人才实行单列评审,按照现执业类别与范围申报,工作量可根据医防融合岗位实际工作年限予以减免,并在评审中予以倾斜。
(四)建立人才服务基层长效机制。
全面实行执业医师服务基层制度,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经历。对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 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在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1 年。参加援派期1 年以上的援外、援藏、援疆、援青、援川等援派工作,以及参加东西部协作工作和由省委组织部统一选派到艰苦欠发达地区从事帮扶工作满1 年,且表现优秀的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相关倾斜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是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关乎全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大局,涉及广大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二)平稳过渡,稳慎实施。充分考虑我省现有评聘模式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稳步推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保持政策延续性,在制度顺利入轨和人员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及时修订完善有关规定,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及时组建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完善评价制度,严格按照职称评审程序和评价标准做好具体评价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
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支持和参与职称评价改革,充分调动其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争当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推动者和实践者,为健康广东建设作出贡献。本方案自2022 年5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
附件:
1.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1-1.内科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1-2.外科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1-3.妇产科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1-4.儿科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1-5.眼耳鼻喉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1-6.口腔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1-7.中医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1-8.中药学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1-9.药学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1-10.护理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1-11.医技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1-12.公共卫生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2.广东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2-1.全科医学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2-2.临床、口腔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2-3.中医药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2-4.药学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2-5.护理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2-6.医技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2-7.公共卫生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3.广东省卫生研究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3-1.卫生管理研究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3-2.医学研究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4.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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