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广东省卫生研究人才职称医学研究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则 一、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基础医学研究、临床医学研究,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研究、临床应用、技术开发与推广,药品研发、生物制品研发、血液制品研发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医学研究人才职称评价,并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适用范围。 二、本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仅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职称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三、初、中、副高级职称实行评审,正高级职称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四、医学研究人才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和第三章相应等级评价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和“珍爱生命、崇尚科学、乐于奉献、团结进取”的广东医生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现职称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评价条件 第一节初级职称评价条件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医学研究工作满1 年。 (二)工作量要求。 参加工作以来,平均每年参加医学研究工作时间不少于45 周。 二、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要求。 1.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从事医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二)工作业绩要求。 参与研究课题,完成研究论文或研究报告1 篇。 第二节中级职称评价条件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满2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满4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二)工作量要求。 现职称期间或参加工作以来,平均每年参加医学研究工作时间不少于45 周。 二、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要求。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指导研究实习员开展研究工作。 (二)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取得现职称或参加工作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2-3 项(每项提供1 份):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或SCI、SSCI、EI、CSCD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 2.参与发明工作,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形成的结题报告。 第三节高级职称评价条件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副研究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2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或者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5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研究员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满5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二)工作量要求。 1.副研究员 现职称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医学研究工作时间不少于40 周。 2.研究员 现职称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医学研究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二、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要求。 1.副研究员 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跟踪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根据国家和我省卫生健康发展需求开展医学研究,具备较好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推广能力;有较丰富的医学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医学研究工作,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骨干;具有指导下级医学研究人员开展研究的能力。 2.研究员 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根据国家和我省卫生健康发展需求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具备较强的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或推广能力;医学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具有培养科研人才或指导下级医学研究人员开展研究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取得现职称或参加工作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3-5 项: 1.副研究员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3篇或在SCI、SSCI、EI、CSCD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2篇。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3)作为主要作者、副主编或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著作。 (4)参与制(修)订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并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5)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者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形成的结题报告。 (6)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的临床试验并形成的阶段性进展报告或总结性报告。 (7)参与制剂研发并取得医疗机构新制剂注册批件/备案号形成的研发报告。 (8)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9)主持开展科技咨询、科学评估等工作并获得市(厅)级以上部门应用推广的咨询报告或评估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医学研究能力和水平的业绩成果。 2.研究员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5篇或在SCI、SSCI、EI、CSCD等收录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3篇。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已授权的发明专利2项。 (3)作为主编,公开出版本专业的学术著作。 (4)主要参与制(修)定的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2项。 (5)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形成的结题报告。 (6)主要参与经注册或科技部门立项的临床试验并形成阶段性进展报告或总结性报告。 (7)主要参与制剂研发并取得医疗机构新制剂注册批件/备案号形成的研发报告。 (8)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者主要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9)主持开展科技咨询、科学评估等工作并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应用推广的咨询报告或评估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医学研究能力和水平的业绩成果。 第四章附则 一、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条件自2022 年5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 三、本标准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