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卫生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53号可知: 2015年四川省卫生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副高报名其它有关事项: (一)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二)按破格条件报考相应资格的人员,其业绩、贡献和荣誉均应为任现职期间取得,且不得重复使用。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既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也可申报评审全省统一的卫生、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一年同时申报评审。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通过评审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中资格名称一栏填写相应资格名称并加注“(基层卫生)”。此证书仅在申报人所在县(市、区)域内同级同类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范围内有效。 (五)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择优聘任,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为聘任的必备条件。所取得的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单位聘用情况仅作为其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调离这类单位或地区后,不能再享受本通知规定有关倾斜与特殊政策。各类地区的界定范围详见附件。 七、本通知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省人事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做好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5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13号)即行废止。 八、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