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2:广东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临床、口腔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则 一、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口腔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一)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院),包括县级及以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二)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 (三)在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业登记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养结合机构)。 二、本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基层)、主任医师(基层)。 三、初、中级职称以考代评,考试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正高级职称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四、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和第三章相应等级评价条件(或第四章认定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和“珍爱生命、崇尚科学、乐于奉献、团结进取”的广东医生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现职称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评价条件 第一节初级职称评价条件 本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相应资格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视同取得相应专业类别的初级职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第二节中级职称评价条件 一、在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的本专业技术人员经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合格后,取得中级职称。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具备硕士、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 年; (三)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 年; (四)具备中专学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 年。 二、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本专业技术人员经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合格后,取得中级职称。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 年; (三)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 年。 第三节高级职称评价条件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副主任医师 现职称期间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连续3 个月以上或累计6 个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治医师职称满5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主治医师职称满7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3)具备中专学历,取得主治医师职称满10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主任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医师职称满5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副主任医师职称满7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二)工作量要求。 现职称期间,符合相应工作量要求,具体见附表1。 二、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要求。 1.副主任医师 (1)熟练掌握临床、口腔专业相关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临床、口腔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了解国内外临床、口腔专业的相关指南、专家共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运用于临床实践。 (2)熟练掌握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技术,了解本专业疑难病、罕见病的诊治技术。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临床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学习能力,能正确处理本专业相关合并症和并发症以及参与危急重症病人救治。 (3)将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个人提供与随机抽取方式,选取5 份申报人主治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进行评价。 (4)利用病案首页等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等维度科学评价申报人执业能力水平。将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操作难度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率、平均住院日和次均费用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具体见附表2。 2.主任医师 (1)全面掌握临床、口腔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专业技术,并有所专长。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熟悉国内外本专业相关指南、专家共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练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于临床实践,积极开展本专业新技术、新业务。 (2)熟练掌握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技术,深入了解本专业的疑难病、罕见病的诊治技术。具有丰富的本专业临床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学习能力,熟练正确处理本专业相关合并症和并发症以及主持救治危急重症病人,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诊断、治疗、手术、教学和科研的能力。 (3)将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个人提供与随机抽取方式,选取5 份申报人主治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进行评价。 (4)利用病案首页等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等维度科学评价申报人执业能力水平。将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操作难度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平均住院日和次均费用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具体见附表2。 (二)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1-3 项(每项提供1 份): 1.副主任医师 (1)解决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或复杂病例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手术/操作视频、专题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报告等。 (2)开展本专业医疗卫生新技术或新项目推广使用的报告等。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著作权等。 (4)结合本专业临床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编写的著作等成果。 (5)主要参与的科研课题,获得的科技成果奖或教学奖励等。 (6)结合本专业临床实践经验和当地群众健康需求,参与创作的科普作品。 (7)作为主要参与人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工作形成的本专业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诊疗指南等。 (8)通过带教一定数量的见习/实习生、进修生等人员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 (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2.主任医师 (1)解决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或临床诊治过程中的疑难、复杂、重大问题、技术难点等形成的有一定代表性的高质量临床病案报告、手术/操作视频、专题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报告等。 (2)开展本专业医疗卫生新技术或新项目推广使用的报告等。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且具有转化价值的技术专利、著作权等。 (4)结合本专业临床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编写的著作等成果。 (5)主持的科研课题,获得的科技成果奖或教学奖励等。 (6)结合本专业临床实践经验及当地群众健康需求创作的普及率高、实用性强的科普作品。 (7)主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工作形成的本专业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行业标准、诊疗指南等。 (8)通过带教一定数量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 (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第四章认定条件 对取得中级职称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10 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基层紧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级职称实行认定方式。 一、适用地区 汕头、韶关、湛江、肇庆、茂名、惠州、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 个地级市以及江门恩平市、开平市、台山市等地区,并根据相关规定适时调整。 二、适用专业 (一)儿科,包括:小儿内科、小儿外科、新生儿科、儿童保健; (二)妇产科,包括:妇产科、妇科(含妇科肿瘤)、产科、生殖医学、计划生育、妇女保健; (三)精神科,包括:精神病学(含心理卫生)。 专业范围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多个执业专业的,以执业时间最长的专业或取得中级职称后执业时间超过10 年的专业为准,年限时间计算截至申报当年12 月31 日。 三、认定要求 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除满足上述条件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报认定。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申报人,须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章附则 一、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条件自2022 年5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 三、本标准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