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11: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医技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则 一、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技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 (一)医技专业(技术类)范围为卫生检验技术、心电学技术、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病案信息技术、高压氧治疗、营养、功能检查、医学实验、输血技术、放射医学技术、超声医学技术、核医学技术、肿瘤放射治疗技术、病理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口腔医学技术、消毒技术、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心理治疗、卫生信息技术、卫生工程等。 (二)医技专业(医疗类)范围为临床医学检验、心电学技术、肿瘤放射治疗学、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功能检查、放射医学、超声医学、核医学、病理学、临床营养、高压氧医学等。 以上专业范围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 二、本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 (一)技术类: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二)医疗类:医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三、初、中级职称以考代评,考试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正高级职称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和第三章相应等级评价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和“珍爱生命、崇尚科学、乐于奉献、团结进取”的广东医生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医疗类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现职称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评价条件 第一节初级职称评价条件 本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相应资格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视同取得相应专业类别的初级职称。 一、技术类 (一)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技士资格考试。 (二)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 年;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 年;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 年,可参加技师资格考试。 二、医疗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第二节中级职称评价条件 本专业技术人员经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合格后,取得中级职称。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技术类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 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 年;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 年; (五)具备中专学历,取得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 年。 二、医疗类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二)具备硕士、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 年; (三)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 年; (四)具备中专学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 年。 第三节高级职称评价条件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副主任技(医)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主治)技(医)师职称满5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具备大专学历,技术类人员取得主管技师职称满7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医疗类人员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取得主治医师职称满7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主任技(医)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技(医)师职称满5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二)工作量要求 现职称期间,符合相应工作量要求,具体见附表1。 二、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要求。 1.副主任技(医)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参与多学科诊疗或临床沟通能力,具有开展专科诊断、远程会诊、院际会诊、疑难病例会诊能力。 (2)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技术类专业人员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指导本专业人员完成室间质评等质量评估,熟练正确操作和维护本专业各种设备;医疗类专业人员对检查结果临床价值能做出准确分析,提出下一步检测建议。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医)师的能力。其中,公共卫生机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能力、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医防融合的能力。 (3)卫生信息技术专业人员能够解决电子病历分级评审通过等级、互联互通测评等级、互联网医院搭建、智慧化医院搭建等各方面的复杂问题,解决卫生信息技术问题形成卫生信息技术处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4)医疗类专业人员采用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选取5 份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进行评价。 (5)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从各专业出具诊断检测报告,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核医学、高压氧医学、肿瘤放射治疗学等专业人员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主要核素治疗病种范围和例数、主要设备种类和报告例数、平均住院日/工作单元诊疗人次、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见附表2。 2.主任技(医)师 (1)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技术类专业人员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指导本专业下级技术人员完成室间质评等质量评估,能熟练正确操作和维护本专业各种设备;医疗类专业人员对检查结果临床价值能做出精准分析,指导临床应用实践,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医)师的能力。其中,公共卫生机构人员须具备很强的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能力、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 (3)卫生信息技术专业人员能熟练解决电子病历分级评审通过等级、互联互通测评等级、互联网医院搭建、智慧化医院搭建等各方面的疑难问题,解决复杂卫生信息技术问题形成卫生信息技术处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4)医疗类专业人员采用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选取5 份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进行评价。 (5)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从各专业出具诊断检测报告,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核医学、高压氧医学、肿瘤放射治疗学等专业人员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主要核素治疗病种范围和例数、主要设备种类和报告例数、平均住院日/工作单元诊疗人次、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见附表2。 (二)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1-3 项(每项提供1 份): 1.副主任技(医)师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代表本专业参与疑难杂症多学科诊疗报告、针对本专业质量环(PDCA)的质量改进案例报告、卫生信息技术处理案例等。核医学、高压氧等专业可提供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参与公共卫生现场案例调查及处置形成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卫生学评价报告等;制定的技术指导方案等。 (3)为提高医技专业疾病诊治水平,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医技专业相关的具有转化价值的技术专利。 (4)结合医技专业医疗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编写的医技专业教材、著作等成果。 (5)主要参与的市(厅)级以上的科研课题、获得的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教学奖励等。 (6)向大众普及与医技专业相关的科普文章、音视频、应用程序等作品。 (7)参与研究并撰写医技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专家共识。 (8)通过带教一定数量技(医)师、实习生、研究生、进修生,以及承担教学课题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 (9)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融合或政府专项技术工作的成果报告。 (10)取得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资格认证,参与制定的本单位信息化整体规划或技术设计方案。 (11)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2.主任技(医)师 (1)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代表本专业主持疑难杂症多学科诊疗报告、针对本专业质量环(PDCA)的质量改进案例报告、卫生信息技术处理案例等。核医学、高压氧等专业可提供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 (2)独立完成或指导下级医师完成公共卫生现场案例调查及处置形成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卫生学评价报告等;制定的技术指导方案等。 (3)为提高医技专业疾病诊治水平,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医技专业相关的具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专利。 (4)结合医技专业医疗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参与编写的医技专业教材、著作等成果。 (5)主持的市(厅)级以上的科研课题、获得的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教学奖励等。 (6)向大众普及与医技专业相关的科普文章、音视频、应用程序等且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作品。 (7)主持研究并撰写医技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技术指南、专家共识。 (8)通过带教一定数量技(医)师、研究生、进修生,以及承担教学课题等工作形成的高质量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9)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医防融合或政府专项技术工作的成果报告。 (10)取得国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两个以上方向的高级资格认证,主持制定的本单位信息化整体规划或技术设计方案。 (11)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第四章附则 一、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条件自2022 年5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原《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 号)同时废止。 三、本标准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