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8: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中药学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则 一、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并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适用范围。 二、本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三、初、中级职称以考代评,考试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正高级职称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和第三章相应等级评价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和“珍爱生命、崇尚科学、乐于奉献、团结进取”的广东医生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现职称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评价条件 第一节初级职称评价条件 本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相应资格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视同取得相应专业类别的初级职称。 一、药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士资格考试。 二、药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 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 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 年,可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第二节中级职称评价条件 本专业技术人员经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合格后,取得中级职称。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 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 年;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 年; 五、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 年。 第三节高级职称评价条件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副主任药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药师职称满5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职称满7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主任药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药师职称满5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二)工作量要求。 现职称期间,符合相应工作量要求,具体见附表1。 二、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要求。 1.副主任药师 (1)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熟悉相关指南和专家共识,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常见病中 药方剂和合理用药知识,能够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作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具备相应的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鉴定、制剂生产、质量控制、膏方制备、新制剂或新药研发、静脉用药调配、药事管理、临床药学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 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能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实践操作的能力,具体见附表2。 2.主任药师 (1)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熟悉国内外相关指南和专家共识,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积极开展本专业新技术新业务。 (2)全面系统掌握中药学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专业技术,并有所专长。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实践操作的能力,具体见附表2。 (二)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1-3 项(每项提供1 份): 1.副主任药师 (1)参与研究并形成中药技术规范或标准、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技术及应用指南、专家共识、新技术应用案例、流程改造案例等。 (2)参与解决临床实践用药问题形成的合理用药分析报告、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等,并提供原始记录。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中药相关技术专利。 (4)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形成的论文、论著等成果。 (5)主要参与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等。 (6)参与研发取得的医疗机构中药新制剂注册批件及研究报告。 (7)向大众普及合理正确运用中药的科普文章、音视频、应用程序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作品。 (8)通过带教一定数量中药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实习生、研究生、进修生、师承人员,以及主持教学课题等工作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 (9)参与省、市、县(市、区)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区域性中药研究项目的成果。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2.主任药师 (1)主持研究并形成中药技术规范或标准、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技术及应用指南、专家共识、新技术应用案例、流程改造案例等。 (2)解决临床实践用药问题形成的合理用药分析报告、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等,并提供原始记录。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 (4)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中药研究形成的论文、论著等成果。 (5)主持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等。 (6)主要参与研发取得的医疗机构中药新制剂注册批件及研究报告。 (7)向大众普及合理正确运用中药的科普文章、音视频、应用程序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作品。 (8)通过带教一定数量中药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研究生、进修生、师承人员,以及主持教学课题等工作形成的高质量人才培养报告或获得的教学竞赛奖项。 (9)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省、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区域性中药研究项目的成果。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第四章附则 一、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条件自2022 年5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原《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 号)同时废止。 三、本标准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