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9: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药学专业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总则 一、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院药学、临床药学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并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适用范围。 二、本专业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三、初、中级职称以考代评,考试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正高级职称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和第三章相应等级评价条件。 第二章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和“珍爱生命、崇尚科学、乐于奉献、团结进取”的广东医生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现职称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评价条件 第一节初级职称评价条件 本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相应资格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视同取得相应专业类别的初级职称。 一、药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士资格考试。 二、药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 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 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 年,可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第二节中级职称评价条件 本专业技术人员经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合格后,取得中级职称。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 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 年; 四、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 年; 五、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 年。 第三节高级职称评价条件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副主任药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药师职称满5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具备大专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职称满7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2.主任药师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药师职称满5 年且现受聘于相应层级工作岗位。 (二)工作量要求。 现职称期间,符合相应工作量要求,具体见附表1。 二、评审条件 (一)专业能力要求。 1.副主任药师 (1)熟练掌握临床药学、药理学、药剂学、临床药理学等药学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药学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熟悉药学专业相关指南、专家共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药学服务实践。 (2)熟悉临床用药的基本特点,能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作出准确分析,及时发现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 (3)具有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调剂、药学门诊服务、药物重整服务、药学监护服务、用药教育服务、药学信息服务等实践能力,能正确指导下级药师开展药学服务工作。 (4)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等维度进行评价,将药学监护率、药物治疗案例数、业务管理项目数、药品质量报告数、患者安全案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具体见附表2。 2.主任药师 (1)精通临床药学、药理学、药剂学、临床药理学等药学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熟悉药学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熟练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于实践。 (2)具有丰富的药学专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药品质量管理、药学门诊服务、药物重整服务、药学监护服务、用药教育服务、药学信息服务等药学服务能力,能独立解决药事管理、药学服务及药学研究中的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药学专业下级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科研、教学等能力。 (3)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等维度进行评价,将药学监护率、药物治疗案例数、业务管理项目数、药品质量报告数、患者安全案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具体见附表2。 (二)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应提交取得现职称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1-3 项(每项提供1 份): 1.副主任药师 (1)解决药品调剂服务、药品质量管理、药品合理使用、用药监测、医院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新技术应用案例,成功实施的流程改造案例,合理用药分析报告、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用药监测、超常预警、不良反应、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药学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结合本岗位药学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专业学术期刊发表的药学专业相关学术论文;参与编写的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主要参与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等。 (5)向大众普及药学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6)参与研究并形成的药学技术规范、用药标准、应用指南、专家共识等。 (7)通过带教一定数量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学员、进修和实习药师等人员,或所承担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形成的人才培养工作报告。 (8)参与医院制剂研发并取得生产许可的医疗机构新制剂注册批件/备案号;获得的新药临床试验许可或新药生产批件。 (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2.主任药师 (1)熟练解决药品调剂、药品管理、药品合理使用、用药监测、医院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高质量提升药事质控指标案例,新技术应用案例,成功实施的流程改造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疑难病例讨论、合理用药分析报告、会诊案例,用药监测、超常预警、不良反应、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推进药事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形成的报告;主持制定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等。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药学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3)结合本岗位药学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在专业学术期刊发表的药学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参与编写的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4)主持的科研课题或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等。 (5)向大众普及药学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普作品。 (6)主持研究并形成的药学技术规范、用药标准、应用指南、专家共识。 (7)通过带教一定数量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学员、进修和实习药师等人员,及所承担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 (8)主持或主要参与医院制剂研发并取得生产许可的医疗机构新制剂注册批件/备案号;获得的新药临床试验许可或新药生产批件;作为临床试验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相关工作的业绩材料。 (9)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第四章附则 一、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条件自2022 年5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原《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 号)同时废止。 三、本标准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