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2016年全区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步伐,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现对我区2016年职称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需要,逐步建立重业绩、重能力、重水平的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形成科学、分类、动态、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制度。 二、政策规定 (一)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按照国家2016年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我区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复的《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办法,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等主要内容,组织实施我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二)做好新旧职称评审条件的政策衔接工作 随着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为进一步增强职称评审的科学性,自2012年以来,我区组织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重新修订完善了各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其中2015年共修订了22个系列、48个专业的评审条件,已于2015年底前全部印发,2017年全面实施。今年在继续沿用以往评审条件的同时,做好新评审条件的学习宣传工作,为2017年全面实行新的评审条件奠定基础。 (三)继续创新评价方式 1. 实行考评结合。在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系列以及公安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技术侦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其中卫生系列在考评结合的基础上,还将选取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面试答辩试点。 2. 实行以考代评。计算机、外语翻译等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以考代评。 3. 实行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中,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 4. 探索网上申报评审。在包头市部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继续试行网上申报,无纸化评审。 (四)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按照推进职能转变的有关要求,在原有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的基础上,今年对内蒙古民族大学下放高校教师(含自然科学研究、思政研究、实验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自评权;中小学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下放由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允许自治区科协所属学会试点探索开展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五)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要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 2.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单位已设高级岗位数10%的比例掌握推荐申报(已开展考评结合的系列除外)。盟市申报比例以旗县区为单位统一衡量(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以主管厅局为单位衡量)。 3.符合破格条件的申报人员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4.卫生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新评审条件规定,2017年要过渡到“聘用在岗”的要求上来。 (六)规范破格申报 1.在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任期内,取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自治区的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7)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区、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9)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获得者。 2.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民族特色领域人才以及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由所在盟市(厅局)提出申请,自治区组织相关专家通过专家评议、面试答辩、实地考核、成果鉴定等方式进行破格认定。 3.从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须符合其他评审条件。 (七)其他政策规定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条件、程序,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2.关于转系列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系列(专业)评审时,须按照“先转后评”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方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转系列满2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方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3.关于离退休人员。根据原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发[1997]30号)精神,对已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离退休人员在企业或社会组织中受聘,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逐级推荐申报。晋升后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离退休工资待遇挂钩。 4.关于材料截止时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5年底;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 5.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对在旗县区、乡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播音系列、技校实习指导教师,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条件。 6.关于论文、科研要求。对在旗县区、乡镇工作的应用型、技术型专业技术人员,其论文、科研,只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条件,不做硬性规定。 7.关于中初级考核认定。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除外),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专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获得博士学位,工作后可直接认定中级。 8.关于博士、硕士申报。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严格按照各系列职称评审条件执行,同时对其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时间不做硬性要求。(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