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内人发〔2010〕86号)文件精神,现将2010年职称工作安排如下: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4〕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5〕32号)办理。 (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使用,按《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内人发〔2007〕61号)办理。 公安机关从事刑侦、技侦和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侦的公务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按照自治区人事厅文件《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发〔2009〕109号)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严格执行属地报名的原则,不得跨区域、跨部门进行报名,对个别因特殊情况确需异地报名的,须经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否则考试成绩无效。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四)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之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均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五)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2006〕23号)、《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医师下乡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07〕6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内卫发〔2009〕17号)的有关要求。申报材料时,须提供《内蒙古城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表》或《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工作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内卫人字〔1999〕267号)精神,从业医师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注册证)和医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中须附证书的复印件。 各单位在上报卫生系列材料时,要按照手术、非手术、护理和预防进行分类上报。 (六)卫生系列中蒙医(药)学徒出师人员申报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后,有出徒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三十年以上,并取得副主任医(药)师资格五年以上;申报副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后,有出徒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取得主治医师(主管药师)资格五年以上。 (七)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职称评定工作,凡不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不得申报教师职称。各单位在上报中小学教师材料时,要按照高中教师、初中教师、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进行分类上报。具体见《中小学教师职称信息录入要求及相关说明》(附件1)。 (八)民办学校专职从事教学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按照人事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民办学校中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内教人字[2007]6号)文件执行,申报程序由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 (九)申报呼和浩特市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关于做好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农牧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呼人字[2006]121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2.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九)申报中级职称时,免除论文的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时,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论文是否发表不作硬性要求。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三、关于继续教育的要求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只要求在近三年中完成一年的学习,学时数达到规定学时的1/3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