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建立完善考评结合的人才评价机制,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全省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受聘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二级医院(由乡镇卫生院升格并参与开展“六位一体”服务的)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门诊部(所)、医务室、医养结合机构,农垦以及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第三条 社区卫生高级职称划分为医学、药学、护理、医技四大类,设副高级、正高级两个层次。对应的名称分别为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 副高级职称原则上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职称可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或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相应方式处理: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因受处分“不定等次”的,或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延迟1年申报。 (二)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以及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的,事故认定当年不得申报。 (四)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六)任现职期间出现多次延迟申报情形的,其延迟年限累加计算。 第六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社区医学类、社区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三章 社区副高级职称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后,获得江苏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或江苏省医学科技奖(及相应奖项),可提前1年申报。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在某一学科领域有所专长。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1.社区副主任医师 担任主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设病床的相关专业申报人员应提供3-5份本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 公共卫生类别: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2.社区副主任护师 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3.社区副主任药师 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具有指导下级药师的能力。其中,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4.社区副主任技师 担任主管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业绩成果实行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业务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 第四章 社区正高级职称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受聘担任(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后,获得2项江苏省医学新技术引进奖或江苏省医学科技奖(及相应奖项),可提前1年申报。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1.社区主任医师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熟练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设病床的相关专业申报人员应提供3-5份本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加强对临床医生执业能力的评价。 公共卫生类别: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熟练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2.社区主任护师 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护师水平的基础上,熟练掌握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3.社区主任药师 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药师水平的基础上,熟练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 4.社区主任技师 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熟练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业绩成果实行代表作制度。临床病案、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业务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留学归国人员、高水平急需紧缺人才、在站博士后等不具备本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层级要求的人员,应按照《江苏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参加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 第十七条 省外调入我省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卫生高级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予以认可。2001年6月12日以后,取得省外颁发的地方卫生中级资格证书人员需通过国家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人员(指在医、药、护、技、卫管5类岗位之间变动),在满足规定资历年限要求的基础上,须转岗满1年后方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资格,取得资格并聘任满1年后,方可申报现岗位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对于具有多个低一级资格的申报人员,如果其与申报专业类别一致的低一级资格已聘任满1年,可以正常申报。非卫生系列职称平转卫生系列初、中级职称的,参照本条执行。 从非卫生系列平转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在满足规定资历年限要求的基础上,须具有低一级卫生资格,且卫生资格聘任满3年;平转到卫生系列后,须聘任卫生资格满3年方可晋升卫生高一级资格。 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须先按照平转要求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并聘任满1年,在满足规定资历年限要求的基础上,方可晋升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第十九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照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等做出承诺,并自愿接受因失信行为带来的各项处罚。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查实,由发文单位予以撤销,失信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记入诚信档案库,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记录期从发文撤销职称之日起算,记录期内不得申报职称。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高级职称由单位所在的设区市组织评审。各市可在不低于本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资格条件,并报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和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详见附录。 附 录 一、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精通:深刻的研究,透彻理解,应用娴熟。 2.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3.熟练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4.论文: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医学类或相关专业期刊(包括连续型电子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文章,不包括个案报道、综述和译文。 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年度考核、医德考评 申报人员应提交现资格聘用以来近5年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提交现资格聘用以来近5年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 2.学历(学位) 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的学历(学位),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成人教育、或在境外(含港、澳、台)院校取得的专业学历(学位),应是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申报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学位)。 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后学历获得境外临床专业类哲学博(硕)士学位,且所学课程与临床工作相关,其博(硕)士学位可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资格的学历依据。 申报社区药学(中药学)类的专业,应提供药学(中药学)类专业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申报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证书。对200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施行之前入学,参加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取得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的学历可作为申报社区护理高级资格的依据。 申报社区医技类的专业,应提供医技类或医学类专业学历(学位)。 3.执业资格: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须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申报社区全科、社区中医全科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学。 4.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工作间断年限须相应扣除。 5.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职称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脱产学习期间,单位未聘任的减除相应年限。 6.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按当年的申报文件规定执行。 7.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各专业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由各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 8.业绩成果 各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 9.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以上的概念均含本标识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10.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11.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通过考试、答辩及高评委专家评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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