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7〕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江苏省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责任编辑:lengke)(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