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意见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卫生计生局、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259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人通〔2006〕9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4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加大宣传,提高职称政策知晓率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卫生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不断健全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评价方面的重要杠杆作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和评价人才的重要指标,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在人才评价方面的重要作用,体现行业特点、区域差距,向基层、一线、非公经济倾斜。 (二)加强授权地区/单位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获得省人社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省直三甲医院,要在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纪律,按照卫生系列职称政策和《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积极、稳慎、有序推进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卫生系列职称工作宣传力度,把卫生系列职称工作相关文件及时传达到乡镇、社区医疗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积极鼓励支持基层一线和民营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乡镇、社区医疗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程序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可按程序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优化职称评价方式 2013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卫生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摸索出科学评价卫生系列人才的成功模式,得到用人单位及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可。今年卫生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一)综合评价分数构成。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申报人员的学术成果、业绩贡献等评分,占综合分的50%;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得分,申报正高级资格的占综合分30%,申报副高级资格的占综合分40%;申报人员现场答辩评分,占综合分的10%;申报正高级资格人员的代表论文送审评分,占综合分的10%。 附表1: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综合评价得分加权表
(二)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按照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以省级三甲医院、省级其他医院、市(州)级医院、县级医院、乡(镇)医院五级分别设定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为:80分、75分、70分、60分、50分。 附表2: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
(三)综合评价分数使用。综合评价是结合我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特点而探索开展的一种人才评价方式,综合评价分数是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评审的重要参考,是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最终表决的重要指标,高级评审委员会综合考量申报人的工作能力、业绩贡献和学术水平等情况,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三、做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 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方式的重要指标,凡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人员,须参加全省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采用人机对话考试的方式进行,1个科目完成,试卷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二是学科新进展,包括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三是专业实践能力,包括本专业常见病、疑难病例分析;侧重点在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不指定参考教材,不编印考试大纲。 基层申请“认定”卫生专业副高级资格的人员,不需参加副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四、申报评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的条件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条件。按照我省《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黔人通〔2006〕9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其中中医专业参照《实施细则》附件1《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中的对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执行。 2.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论文条件: (1)省、市(州)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3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4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其中必须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 (2)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2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3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 3.加大向县级及以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力度。 (1)县级医疗卫生人员放宽条件: 医疗卫生及相关专业大学毕业后到县参加工作(本科毕业满20年、大专毕业满25年),或中医专业师承人员在县工作连续满25年,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现继续在县工作,对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有较丰富的预防诊治经验,工作业绩突出,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1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有2篇第一作者的本专业论文,发表在本专业刊型内部资料上。 (2)乡镇医疗卫生计生人员放宽条件: 在乡镇(不含县所在地的城关镇和社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不再将发表学术论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硬性要求,其治疗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诊治技术总结、报告等可视同论文。 符合上述“放宽条件”的申报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填写《贵州省县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放宽条件”推荐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见附件9)。 (3)基层申请“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对取得本科、专科、中专学历,从参加工作起在乡镇(不含县所在地的城关镇和社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分别满12年、16年、20年,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担任中级职务满2年的,可申请认定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认定”方式取得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仅在乡镇(不含县所在地的城关镇和社区)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工作期间有效。 符合“认定”副高级资格条件的申报人员,要按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填写《贵州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见附件10)。 4.做好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评聘工作。对引进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硕士,用人单位在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基础上,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聘用到相应技术岗位,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分别享受副高、中级待遇;用人单位可按评审条件推荐博士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硕士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5.破格申报评审条件。破格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按照《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黔人通〔2007〕151号)执行。 6.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规定。 7.继续强化基层服务工作经历。按照中发〔2002〕1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聘任主治医师及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县及县以上各级公立医院中临床专业的人员凡聘任主治医师或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的(截止申报评聘当年9月30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必须具备此项条件,并填报《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附件3)。未具备者,不予推荐评审或聘任。 8.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条件: (1)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总学分125分。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的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5学分;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 (2)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中申报高、中级职务,属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社区的需总学分100分,其他单位的需总学分50分,均不需具备Ⅰ类学分。 (3)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及全省三级医院的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所需Ⅰ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10分。 (4)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标准执行。 (5)学分验证工作分别由省、市(州)、县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贵医附院、遵医附院、省医、省疾控中心由本单位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抽验。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年审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4),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核后才予送评审。 9.科研项目及课题条件。市(州)及以上单位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承担或完成过市(州)、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申报人员须提供科研立项部门或单位出具的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等证明材料);县级及以下单位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承担或完成过县级或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在达到正常申报条件论文要求的基础上,再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10.论文送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在报送材料时指定一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作为代表论文(提供word电子文档),由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对代表论文的学术水平及创新性等进行评议,评审得分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占综合分的10%。 11.现场答辩。申报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得分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占综合分的10%。答辩考核程序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黔人通〔2005〕63号)有关规定执行,答辩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12.任职年限计算。2014年度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其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13.同级转评。因工作变动,申报人员由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变更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现从事专业工作与原专业工作分属不同系列,但专业相同或相近、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卫生类中级资格;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申请转评现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所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未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转岗申报人员,要求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按破格条件进行申报。 (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申报人员要取得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省级I类、II类合格标准的,才能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取得初、中级资格后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本文第四条第一款第6、7、8项的规定。聘任所需其他条件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材料报送 (一)材料报送受理范围 1.获得省人社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省直三甲医院,受理本辖区本单位范围内副高级资格人员的申报评审。 2.省级高级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 (1)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正高级资格; (2)各行业所属、中央在黔医疗卫生单位正、副高级资格; (3)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专业正、副高级资格; (4)获得授权开展副高级评审工作的市(州)、省直三甲医院中申报副高级资格人员申报专业不能组建专家组评审的,应交由省级高评委评审。 (5)贵安新区、威宁县、仁怀市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正、副高级资格。 3.民营医疗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自主申报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资格由核准授权的市(州)评审;正高级资格经所在辖区市(州)卫生和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审核后,向省级高评委推荐评审。 (二)材料报送程序和时间 1.省级高评委受理的申报材料报送程序和时间 (1)报送程序: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经县、市(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贵安新区、威宁县、仁怀市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省高评委评审。 (2)报送时间:2014年10月13日至10月17日 (3)报送地点: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4)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1《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应提供的材料及有关要求》。 2.获得省人社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省直三甲医院,材料申报程序和时间自行安排。 3.推行“三公开”(申报材料、初审结果、评审结果公开)、“两承诺”(申报人、推荐单位承诺)制度,切实维护职称工作权威性和严肃性。申报材料要在单位进行公示,并提交公示报告。申报人要对自己申报的个人信息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承诺书(见附件11),推荐单位要对所推荐人员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签署承诺书(见附件12),以确保申报材料的客观、真实。对未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评审组织不受理申报材料。 六、其他事项 (一)收费。继续按照《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统一归类管理的通知》(黔人通〔2008〕159号)、《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归类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黔人通〔2008〕174号)和《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字〔2011〕2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专业以《贵州省2014年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专业及代码》(附件8)为准。申报人根据所从事及聘任的专业对应附件8中所列专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三)文件、表格可登陆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gzrenkou.gov.cn”下载。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吴翔、赵成松,0851-3617522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马昱,0851-6820725 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阳旭凯,0851-5837327 7.材料审查表 8.申报专业及代码 11.个人诚信承诺书 12.单位诚信承诺书 13.申报材料对照检查表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