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意见 黔卫计发〔2016〕58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人才工作有关政策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237号)、《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试行)》 (黔人社厅通〔2016〕273号)、《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黔人社厅通〔2013〕4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16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申报评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政策依据。今年,结合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省人社厅和省卫计委修订下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为确保全省卫生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平稳过渡,今年卫生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实行新、旧标准一并执行,2017年起申报评审按新条件执行。2016年,申报人员可按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进行申报,申报时需填写《评审条件申请》(附件1),评审时按新条件相关标准评审;申报人员也可继续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实施细则(试行)》(黔人通〔2006〕92号)申报(破格申报须符合《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黔人通〔2007〕151号),评审时按老条件相关标准评审。 申报人员按老条件申报的,论文、科研等须符合下列要求: 论文要求:(1)省、市(州)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3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4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其中必须有2篇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2)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2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省及省以上学术会议的大会上报告。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3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医药卫生类专业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大会上交流。(3)SCI论文按中文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县及县以下单位申报人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在《贵州医药》“论著栏”的论文按核心期刊对待。(4)按照黔人社厅通〔2016〕273号文件要求,申报人员发表的论文、论著需提交“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国知网”、“维普资讯网”三大数据库之一的检索报告,或相关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SCI论文还应提供影响因子查新证明。学术会议交流论文须提供参会文件(邀请函)、论文证书及论文汇编原件。材料申报有关要求见附件13。 科研项目及课题要求:市(州)及以上单位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承担或完成过市(州)、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须提供科研主管部门或单位出具的立项批文、《项目合同书》、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县级单位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承担或完成过县级或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在具备正常申报条件论文要求的基础上,再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以上。 2.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设置。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设置以《贵州省2016年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专业及代码》(附件2)为准。申报人根据所从事及聘任的专业对应附件2中所列专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的,必须提交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申报专业与执业医师类别及注册专业应符合附件2要求;执业注册单位与现工作单位必须一致。 3.县级及以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政策。 (1)县级医疗卫生计生人员申报副高级资格放宽条件。医疗卫生及相关专业大学毕业后到县参加工作(本科毕业满20年、大专毕业满25年),或中医专业师承人员在县工作连续满25年(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现继续在县工作,对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有较丰富的预防诊治经验,工作业绩突出,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至少有1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医药卫生类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有2篇第一作者的本专业论文,发表在医药卫生类刊型内部资料上(省级新闻出版部门准印)。 (2)乡镇医疗卫生计生人员申报副高级资格放宽条件。在基层乡镇(不含城关镇和社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不再将发表学术论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硬性要求,其治疗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诊治技术总结、报告等可视同论文(提供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对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诊治技术总结、报告每年1篇以上),同时提供任期内经所在单位审核认可的业务工作总结1篇。 (3)符合上述放宽条件的申报人员,填写《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放宽条件”推荐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登记表》(附件3),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逐级登记审核,做好审核推荐工作。 (4)规范“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申报专业设置上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申请认定”卫生专业副高级资格专业设置一览表》(附件4)上的专业。申报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职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相关要求,由申报人申请并经单位核实后统一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推荐申报。 4.继续强化基层服务工作经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7号)文件精神,县及县以上各级公立医院中临床执业医师凡聘任主治医师或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的(截止申报评聘当年9月30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必须到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累计服务满一年,其中市(州)及以上三级公立医院的临床执业医师,须包含到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连续服务满半年的经历。三级公立医院中的心外科、小儿外科、放疗、核医学等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未设置或者非常设的诊疗科目,相关专业临床执业医师到基层服务时间不作要求。要求具备基层服务经历的申报人员,填报《贵州省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附件5)。未达到服务基层经历要求的,取消其晋升职称或聘任资格。 5.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执行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规定。 6.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条件。(1)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总学分125分(120学时)。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的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5学分;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3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2)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中申报高、中级职务,属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社区的需总学分100分,其他单位的需总学分50分,均不需具备Ⅰ类学分。(3)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及全省三级医院的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所需Ⅰ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10分。(4)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标准执行。(5)学分验证工作分别由省、市(州)、县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贵医附院、遵医附院、省医、省疾控中心由本单位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抽验。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年审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6),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审核后才予送评审。 7.论文送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在报送材料时指定一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作为代表论文(提供word电子文档),由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对代表论文的学术水平及创新性等进行评议,评审得分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 8.现场答辩。申报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得分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占综合分的15%;答辩考核得分低于答辩满分60%(含)的,专业组不向高评委推荐评审。 9.任职年限。2016年度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其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10.同级转评(考)。因工作变动,申报人员由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变更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现从事专业工作与原专业工作分属不同系列,但专业相同或相近,必须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卫生类中级资格;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申请转评现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所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经转考合格、评委会批准转评的,其任职资格时间从原取得资格时间算起。对未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未转考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员,要求直接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按破格条件进行申报。 11.转岗申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卫生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或高级资格评审的,工作单位聘任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提供聘书或聘用文件),并要与原岗位聘任时间合并计算达到任职年限要求。须具备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专业,工作岗位变动申报上一级资格人员不得跨执业医师资格类别或护士执业资格申报;相同执业医师类别间变动岗位的,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执业专业)应变更注册为申报专业对应的执业专业。已取得技术类副高级资格并聘用,现已具备医师类高级资格申报条件的可转岗申报医师类副高级资格。 12.引进高层次人才评聘。对引进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硕士,在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聘用到相应技术岗位,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可分别享受副高、中级待遇。截止申报当年底聘用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按评审条件推荐博士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硕士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要求具备基层服务工作经历人员,用人单位可先推荐评审或考试,在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再逐步安排这部分人员到基层服务,达到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应达到聘用满1年的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含国家级I类学分),其余为II类学分。 13.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政策。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对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社会办护理、康复、养老等机构工作、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和护士,申报职称时与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对其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和学术要求可适当放宽。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对申报人在多点执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不因申报人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 (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取得,通过申请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考试取得初、中级资格后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上述第一款第4、5、6、10、11、12、13项的规定。聘任所需其他条件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级资格评审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综合评价方式 今年卫生系列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结构化的综合评价方式。 (一)综合评价的结构化构成。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申报人员的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成果、科研成果等评分,占综合分的50%;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得分,申报正高级资格的占综合分25%,申报副高级资格的占综合分35%;申报人员现场答辩评分,占综合分的15%;申报正高级资格人员的代表论文送审评分,占综合分的10%。 附表1: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综合评价得分加权表
(二)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结合我省医疗、预防、保健、计生机构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按照省级三甲医院、省级其他、市(州)级、县级、乡(镇)五级分别设定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具体见附表2) 附表2: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综合评价合格分数线
(三)综合评价分数使用。综合评价分数是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评审的重要参考,是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最终表决的重要指标,高级评审委员会综合考量申报人的工作能力、业绩贡献、学术水平、答辩成绩及综合表现等情况,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三、做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 全省范围内符合申报评审2016年度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符合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的人员,均须报名参加我省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结束后两月内,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中心下发的成绩数据,由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划定合格分数线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按照合格人员名单制作并发放《考试合格证书》,作为申报及送评依据。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得分,将作为高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考试成绩当年有效。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及合格证书的发放将另行通知。 四、高级资格申报评审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及材料报送要求。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试行)》 (黔人社厅通〔2016〕273号)精神,高级资格申报推行“三公开、两承诺”制度,切实维护职称工作权威性和严肃性。 1.个人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请求。申报人员需认真、如实、完整填写《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附件7)、《贵州省推荐评审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业务技术工作量化细化登记审核表》(附件8),签署《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9)。提交真实、准确、能完整反映本人“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学术水平、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的申报材料。 2.单位审核及公示。所在单位结合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并同意推荐送评的,填写《贵州省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公示表》(附件10),并以张榜、网络等适当方式公示7日,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 3.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单位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材料审核后签字、盖章;填写《贵州省2016年推荐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附件11),并签署《单位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12)。对未按要求公示和签署承诺书的申报人和单位,评审组织不受理申报材料。 4.对公示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在“三公开”公示过程中,如有群众举报反映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的,从认定之日起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推荐申报;政策性审查通过的取消参评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通过资格;并根据职称政策和“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有关人员责任。 5.申报材料装订要求。个人及单位申报材料请按《贵州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目录与格式》(附件13)的相关要求提供和装订。 (二)材料报送及受理范围 1.授权评审组织机构受理范围:获得省人社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和相关单位,受理本辖区本单位范围内副高级资格人员的申报评审。 2.省级高级评审委员会组织机构受理范围: (1)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正高级资格。 (2)各行业所属、中央在黔医疗卫生单位,贵安新区、威宁县、仁怀市医疗卫生计生事业单位正、副高级资格。 (3)获得授权开展副高级评审工作的市(州)、省直三甲医院中申报副高级资格人员申报专业不能组建专家组评审的,应交由省级高评委评审。 3.民营医疗机构人员申报。 (1)社会化评价申报评审:符合本文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申报方式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州)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推荐。申报副高级资格的由核准授权的市(州)评审;申报正高级资格的,经所在辖区市(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向省级高评委推荐评审。 (2)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工作。申报方式继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县、市(州)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推荐,经市(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向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申报评审条件等有关事宜见《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度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425号)。 4.基层评审认定副高级资格的申报。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申请认定”卫生专业副高级资格的申报程序按照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相关要求,由申报人申请并经单位核实后按管理权限逐级向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推荐申报。 (三)材料报送程序和时间 1.省级高评委受理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 (1)报送程序: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须经县、市(州)卫生计生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由市(州)卫生计生委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贵安新区、威宁县、仁怀市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省级高评委评审。 (2)报送时间:2016年10月17日至10月21日。 (3)报送地点: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2.授权评审组织机构受理材料时间。获得省人社厅授权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市(州)、省直三甲医院,材料申报程序和时间自行安排。 五、其他事项 (一)收费。继续按照《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统一归类管理的通知》(黔人通〔2008〕159号)、《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归类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黔人通〔2008〕174号)和《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通字〔2011〕27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件资料下载。文件、表格等申报资料可登陆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gzhfpc.gov.cn/” 内“通知公告,或人事信息”栏下载。 (三)认真做好新修订条件的政策宣传。2017年起,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将全面执行新修订的《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黔人社厅〔2016〕398号),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新条件的学习和宣传力度,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鼓励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进行新条件专题学习,帮助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新条件的具体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顺利做好职称申报工作。 (四)未尽事宜。本文未尽事宜继续按照黔人社厅通〔2016〕237号、黔人社厅通〔2016〕273号文件执行。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吴 翔,0851-83617522 桑 江,0851-83611331 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 马 昱,0851-86820725 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阳旭凯,0851-85837327 附件:1.评审条件申请; 附件.贵州省2016年度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推荐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册 9.个人诚信承诺书 10.申报人员公示表 12.单位诚信承诺书 13.申报材料目录与格式 14.申报材料对照检查表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8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