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认真做好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明确在评聘过程中碰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在总结前期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验,广泛深入调研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随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现行的卫生职称评聘制度与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发展、广大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以及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等,在评价导向、评审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用结合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原卫生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比如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以工作业绩为核心,以品德、知识、能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卫生人才评价指标体系。要强化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践能力的考核,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积极探索和改进卫生人才评价方法,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 (二)制定文件的目的 构建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医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职称评聘制度,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高素质卫生人才支撑。 对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过程中碰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作进一步的规范、明确,增强可操作性。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规定,要求“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严格评价程序,实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规定,“健全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符合卫生人才特点的科学化、社会化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促进人才成长发展和合理流动”。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规定,“完善医务人员评价制度。完善县级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突出技能和服务质量考核,淡化论文和外语要求”。 4、原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规定,“完善卫生人才评价体系。严格卫生行业技术人员的准入。建立以工作业绩为核心,以品德、知识、能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卫生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评制度。强化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践能力的考核,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积极探索和改进卫生人才评价方法,应用现代人才测评手段,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完善技能型人才职业标准”。 5、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规定,“逐步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 6、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卫人发〔2011〕15号)规定,“创新医药卫生人才使用评价机制。根据各类卫生人才的工作特性和能力要求,建立健全卫生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拓宽卫生人才评价渠道,改进卫生人才评价方式”。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规定,“完善人才评价制度。坚持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建立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人才评价机制,形成科学、分类、动态、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落实用人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的自主权。 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85号)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联动,为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人力社保部门要研究出台鼓励医务人员在基层工作的职称晋升等相关政策。卫生部门要加强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工作的统筹协调等相关政策。” 二、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 《意见》的主要框架分为评审权限、评委会组建、评价标准、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评聘程序、评聘结合后申报推荐、岗位聘用管理、计生系列职务评聘、民营医疗卫生单位评聘等部分。 一是关于评审权限问题。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卫技人员、省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卫技人员分别参加市高评委、省高评委评审。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原有评审权限不变。高校内辅助系列卫技人员评聘工作参照有关文件执行。改革后,杭州、宁波、温州市不再组织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是关于评委会组建问题。高评委组建执行省里有关规定。一般分设西医药、中医药专业评委会,各市高评委在体现同行评议的原则下也可合并设置。西医药专业评委会、中医药专业评委会一般应分设相应的专业审议组。各市评委会组成人员应聘请一定数量的省或其它地区的专家参加,省里将组建专家库为各地提供支持。 三是关于评价标准问题。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完善相应的评审条件标准,逐步建立起重医德、重业绩、重能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对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的卫技人员,职称外语不作为申报条件,论文、科研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 四是关于专业实践能力考试问题。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推荐评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工作,一般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合格成绩3年有效。 五是关于评聘程序问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般按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专家评议评审、单位择优聘任等程序进行。 六是关于评聘结合后申报推荐问题。考虑一些地方和单位实际,在2016年底前,允许单位按核定的高级岗位数的一定比例差额进行推荐申报,具体由各地研究确定。按有关规定,从2017年起,全面实行评聘结合。 七是关于岗位聘用管理问题。各单位要加强岗位管理,统筹考虑队伍建设发展空间。要认真落实省里岗位管理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等制度。对于目前超过核定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应主要通过建立健全岗位竞聘考核,实现能上能下用人机制的办法进行解决。 八是关于计生系列职务评聘问题。在2015年原人口计生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仍按原办法执行。从2016年起,整合卫生、计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系列,执行我省现行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政策。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全省“以考代评”。 九是关于民营医疗卫生单位评聘问题。民营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内部人事制度规范化建设,具体申报评审参照本文件执行。 十是其他问题。对各地做好今年的评聘等工作提出要求。 三、文件制定程序 (一)会议听取意见:2014年8月召开了部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座谈会,听取对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建议。2015年3月初召开部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结构比例、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建议。3月上旬召开11个市和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人事处(科)长会议,听取对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7月下旬召开11个市和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分管领导和人事处长会议,听取对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议。 (二)实地调研:2015年2月至5月期间,分别赴嘉兴、温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安吉、平湖、嵊泗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当地人力社保、卫生计生部门,市、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及人事、医政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建议。 (三)书面征求意见:7月下旬书面征求11个市和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委直属有关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四)抽样调查:2014年10月,2015年7月、10月分别对部分省、市、县级及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卫技人员队伍基本情况、近年来卫技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情况、单位编制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任情况等进行抽样摸底。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