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 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10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30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结合当地实际,按不低于指导标准要求,对县及以下评价条件进行细化完善,制定评价办法,于12月31日前报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意见,结合卫生计生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在省市属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 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侧重对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推荐和评审机构按职责权限,可采取业绩量化、述职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择优推荐和评审。按本条件评审通过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是聘任相应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1977年1月1日后出生的,申报主任医师应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1982年1月1日后出生的,申报副主任医师应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任现职期间还须满足以下4项条件中的2项,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1.一级杂志发表论文1篇。 2.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在市级以上学会担任本专业常委以上学术职务。 4.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劳动模范等称号。 其中:对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可满足以下2项条件中的1项: 1.一级杂志发表论文2篇,或SCI收录论文1篇。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 (二)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任现职期间还须满足以下6项条件中3项,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1.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1篇。 2.排名前2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在市级以上学会担任本专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 4.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或劳动模范等称号。 5.近3年内在市级以上医院担任护理部主任、副主任。 6.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25年以上。 其中:对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可满足以下2项条件中的1项: 1.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2篇,或SCI收录论文1篇。 2.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九条 其它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外,申报正高级的应取得全国职称外语A级合格证书,申报副高级的应取得全国职称外语B级合格证书。 (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要求。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三)年度考核要求。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应为优秀。 (四)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应按相关规定,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要求。 (五)下基层服务要求。城市医生应按规定完成下基层服务任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深入的研究;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协助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4.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承担科研的能力,能提出课题并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下列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2.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5例以上,取得显著成效。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2项以上,并运用于专业实践,产生显著影响。 4.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一级杂志上至少发表论文1篇。 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在一级杂志上至少发表论文2篇(1篇须为SCI收录论文,但护理类SCI收录论文不作要求)。 5.主持或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须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护理类排名前3位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市属三甲医院和疾控机构医学、药学、技术类人员,排名前2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护理类排名前3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6.平均每年在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或讲座2次以上。 7.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一条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所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比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一般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4.熟悉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和研究方法,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工作。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下列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2.解决本专业一般复杂疑难问题5例以上,取得明显成效。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1项以上,并运用于专业实践,产生明显影响。 4.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3篇以上。 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在一级杂志上至少发表论文2篇(护理专业可为1篇),或SCI收录论文1篇。 5.主持或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排名前3位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护理类可排名前3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市属三甲医院和疾控机构的医学、药学、技术类人员,排名前3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6.平均每年在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或讲座1次以上。 7.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省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岗位实际,提出细化的岗位竞聘条件。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学历: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论文:指在任现职期间,发表在一、二级杂志上的第一作者本专业论文。 (三)科研项目:指行政部门正式立项发文的科研项目。 (四)省部级:指国家各部委和省级政府;厅局级:指设区市和省级业务主管厅(局)。 (五)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指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 (六)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三)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1年内不得申报: (一)医疗损害次要责任;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 (三)其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条件执行。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意见,结合卫生计生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 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侧重对解决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按不低于本指导标准要求进行细化完善。推荐和评审机构按职责权限,可采取业绩量化、述职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择优推荐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是聘任相应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20年,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15年,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3、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具体破格条件由各设区市研究提出。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要求。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二)年度考核要求。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应为优秀。 (三)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应按有关规定,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所专长;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当地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具有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具体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专业工作量、处理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带教情况等情况。 第十一条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深入了解;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了解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当地一般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具体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专业工作量、处理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带教情况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三)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1年内不得申报: (一)医疗损害次要责任;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 (三)其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本指导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标准执行。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