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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3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3-05-07 16:18来源: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作者:lengke 点击:
浙人社发〔2013〕10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2013年度高

浙人社发〔2013〕104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2013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高评委办公室根据《评审计划》,及时对本系列或专业评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相关文件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纸质文件1份,电子文档1份,电子邮箱:wangxiaozhou@zjhrss.gov.cn),以便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相关信息。

  二、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各高评委办公室应积极引入论文答辩、面试、测评、成果展示、量化等评价辅助手段,以提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质量。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我厅开发了“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网上申报评审服务系统”(登录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页面,http://www.zjhrss.gov.cn)。今年实施网上申报评审的评委会须要求申报对象通过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请评委会办公室及时做好使用的前期准备工作。

  四、各高评委办公室在完成本年度评审会议的准备工作后,需填报《申请召开评委会评审会议的函》(附件6)和《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附件5),提前15日送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人力社保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五、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审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和送审程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要把好材料审核关,申报对象的《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等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各高评委办公室应对评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应予认真调查核实;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7)上签字盖章。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六、其他问题。

  (一)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提升的重要手段,到2015年,要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省级系列主管部门,要对本系列继续教育工作提出要求。为做好过渡工作,从今年开始,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重要参考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要将参加知识更新的登记考核结果填写在《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中的相应栏目,供评委会评审时参考。

  (二)学历认证要求。对于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防止申报中“挂靠”行为,从今年起,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象须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四)试点市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仍严格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实施;非试点市仍按2012年度的有关要求进行。如今年下半年国家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我省将进行统筹安排和适时部署。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以及本文所列附件中的表格,均可从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下载(网址: www.zjhrss.gov.cn,栏目:“表格下载”中的“专家职称博士后”或“业务专栏”中的“职称工作”栏)。

  附件:1.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

  2.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3.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

  4.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5.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

  6.申请召开评委会评审会议的函

  7.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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