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 (二)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1号) (三)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 (四)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 (五)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13〕131号) (六)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 (七)原省人事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 (八)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 (九)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51号) (十)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2号) (十一)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 (十二)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 (十三)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 (十四)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189号) (十五)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浙人口计生委〔2009〕31号) (十六)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5〕85号) (十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5年全省计划生育卫生技术高级(副高)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5〕79号) 二、有关政策规定 (一)共设置100个专业,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 (二)结合省市属、县及以下单位不同人员的岗位职责,所有申报者应提交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情况,填报在综合表相应的栏目内。 2.提交《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5例,一般应包括实例情况、处理办法、取得成效等内容,应尽量采用不同年份的实例;同时,申报临床、中医、口腔类专业人员还须填报《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填50例),其中申报专业序号为32-35、37-42的人员可不填写。应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3.提交规定的论文情况。 4.提交规定的科研工作情况,仅对原省卫生厅直属单位、浙江中医药大学和温州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作相应要求。下一步,将对其他省市属单位人员提出相应要求。 注:对县及以下人员,论文、科研不作为申报要求,市评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三)省、市属医疗(不含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和疾控机构的医生,需按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规定,完成相应的下基层任务,申报时提供《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记录表》。 (四)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评审范围严格限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资格的教师资格。 (五)转评或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除具备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外,申报正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一级论文1篇,申报副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二级论文1篇。 (六)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实际,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首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用机关工作期间执笔(牵头)拟制的并已在工作中实施的政策、规划等或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代替1篇论文;免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等考试;对科研、晋升前下基层时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七)提交的学历、论文、科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医学教育、病例、晋升前下基层等各类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6月30日。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三、上报材料目录 各地区、各单位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一)上报评审报告(委托评审书)1份。 (二)评委会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一式3份(A3纸)。 (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名单表1份(A3纸)。 (四)破格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 个人应提交的评审材料: (一)基本情况材料 请按以下次序装订成册: 1.本册材料目录1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5.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其他认证材料复印件1份。 6.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复印件1份。 8.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 9.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职称外语免试审核表1份。 10.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免试审核表1份。 11.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2.破格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 13.科研成果及有关获奖证书(证明)复印件各1份。 14.个人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各1份。 15.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记录表1份。 16.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1套(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17.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1套(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18.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情况表(需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19.个人其他材料各1份。 (二)论著、论文代表作 请按以下次序装订成册: 1.论文论著目录。 2.论文数据库查询结果。 3.论文、论著(限提供5篇)复印件1份。请按《综合表》所列次序装订成册。 (三)不装订成册的材料 1.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3份(A3纸)。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上报1份留省里存档)。 四、有关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求真实、规范、完整,申报材料中所有需要加盖公章的栏目须加盖公章。职称、聘任、执业等资格证书,须复印全部内容。 (二)申报对象的综合表、职称外语免试表、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表、破格推荐表须由申报系统中生成,自行打印无效。 (三)所有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签署“核对无误”字样,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有经办人签字和落款时间。 (四)2002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在线生成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cscse.edu.cn)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在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提供的论文、论著,须是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期间,以排名第一位的第一作者(SCI第一通讯作者)发表,并有正式刊号或书号。不符合要求的论文、论著不得提供。提供的论文、论著,为非中文类语言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版译文。 (六)论文、论著不需提供原件,只需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复印封面、目录、文章页、封底。同时,论文须提供电子版本,并以CAJ或PDF的格式上传网上申报系统。 (七)所有申报提供的国内论文,须提供在中国知网(http://acad.cnki.net)、维普数据库(http://www.cqvip.com)或万方数据库(http://www.wanfangdata.com.cn)论文在线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内容应包含论文题目、第一作者名称、作者单位、发表期刊名称、发表时间等信息。未被数据库收录的须提供由杂志社出具的论文真实性证明。打印页面或收录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粘贴在杂志封面。 (八)申报材料袋必须为纸袋,质地坚硬,不易破裂,并在材料袋显著部位标示:地级市名称、单位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专业名称、申报资格名称。 (九)评审结束后,申报材料一律不退,请申报者自留备份。 五、申报专业对应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