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 [2016] 42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委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根据我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商省人力社保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16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在总结2015年度评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丰富业绩指标;进一步规范评聘程序,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把好考核推荐关,不断调动卫技人员积极性。 二、严格落实各项评聘规定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评审工作导向,严格落实我省卫生职称改革文件中的各项评聘规定: (一)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要突出卫生计生行业特点,遵循卫生计生人才成长规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医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更加注重医、药、护、技等各级各类专技人员的实践经历、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考核。可采取量化评价、述职答辩等形式,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和全面衡量。 (二)把好单位考核推荐关。按省人力社保厅统一要求,从2017年起,所有系列职称都将全面实行评聘结合。按卫生改革文件精神,在过渡期内,要按照平稳过渡、适当控制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申报推荐比例差额。单位要严格落实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等程序,差额确定推荐评审对象。对高级岗位已满的单位,要统筹控制推荐人数。同时,积极配合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本地区事业发展和单位实际,抓紧调整完善岗位设置管理方案,科学合理设置高级岗位数量。 (三)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程序要求。申报材料要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全信息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积极倡导良好的学术氛围,不断提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质量。 (四)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不断完善评审专家遴选入库、动态调整等机制,以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各设区市高评委专业审议组一般要求有市外专家参与,且参与的专业组个数不少于60%。同时,设区市要加强对所属范围内评聘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推荐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13人,除1名行政领导外一般应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 (五)有关倾斜政策。贯彻落实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等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对长期扎根山区、海岛、欠发达地区等人员,以及对县以下单位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专家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 三、申报要求 年度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包括政策依据、材料要求、专业目录等见附件,其中: (一)省市属人员有关申报条件。省、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除符合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有关规定外,原省卫生厅直属单位人员还应符合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51号)规定,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应依照执行,在推荐时也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申报条件。各设区市原有条件高于省里基本要求的,推荐时按设区市统一要求把握。 (二)县及以下人员有关申报要求。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要求,由各设区市在去年申报评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作进一步完善,在申报时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要求,具体由各设区市另行发文通知。 (三)计生人员有关申报要求。根据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及浙卫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2016年度起整合卫生、计生系列职称,计生专业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执行我省改革后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政策。从今年起,设置计划生育(副高级)和生殖健康教育技术(副高级)两个专业,其中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原药具主管技师、宣教主管技师可直接申报生殖健康教育技术(副高级)专业。在2017年底前,继续教育学分要求、论文要求、破格条件暂执行原评审要求不变。从2018年度起,全省统一卫生、计生人员申报评审要求,其中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原则上一致。 (四)考试有关要求。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60分方可申报评审,考试成绩3年有效。考试合格成绩仅作为申报条件,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按计划,今年考试成绩一般将在考试结束三周后公布,各地、各单位应统筹安排年度申报评审各项工作。 (五)个人填报有关要求。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省所有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http://zcsb.zjwjw.gov.cn),打印后由所在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再经当地卫生计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查、推荐等,按评审权限逐级上报。 (六)评审信息公示有关要求。要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评审信息公示工作,提交的《综合表》、《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等个人所有申报材料,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全信息公示。同时,各设区市、有关高校要做好评前公示和评审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所有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材料报送要求。省、市属单位人员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按附件中上报材料目录进行审核、整理,并在2016年10月15日前报送我委人事处。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报送材料,不予受理。 各设区市、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评委会,要认真制定《2016年度评聘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今年岗位评聘数量、评价标准制定、评审办法和程序、评委会组建方案等,并于2016年9月30日前报送我委和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八)评前报告。在年度评委会召开10天前,各评委会要将高评委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评审对象公示等情况分别报送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召开年度评审会议。 (九)其他。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费和评审费,由各地、各单位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收取。由我委组织评审的,请各市卫生计生委局和有关单位统一收缴后汇送,账号: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33001613535050006389,省建行业务经营部,并在用途栏内注明“职称评审费”字样。 为确保2016年度申报评审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按照改革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特别是有评审权、推荐权的单位,要提前谋划,抓紧落实。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象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人事处联系,联系人:黄卫华,联系电话:0571-87709029。 附件: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doc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7月19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