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办字〔2014〕224号 关于做好2014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字〔2014〕3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评审权限,严格评审范围 1.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今年我市继续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附件2。 经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所属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确认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关于规范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备案与资格确认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56号)要求统一实行备案管理。 2.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全日制毕业生确认工作。通过考试的,表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单位聘用时,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3.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严格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 4.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要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5.严格执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等文件要求,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凡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后学历。取得后学历后须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方可申报。 6.认真执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的通知》(青人职专字〔1999〕11号)等文件规定,破格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有效的《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表》。 7.认真执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1〕97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和《关于2014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使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34号)等文件要求。从事理工、卫生类专业技术工作,职称外语考试选择英语的,应分别提供符合要求的理工、卫生类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 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交有效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交《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和有效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8.认真执行《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2006〕7号)等文件要求。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取得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今后不再举办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计算机考试。已经取得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仍可以按原规定范围继续使用。 符合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规定的,需提交有效的《山东省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审核表》或《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暂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 9.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须提供原件。如原件丢失,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补发证书或开具证明。 10.驻青单位委托我市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由其具有评审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书面委托评审函。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评审结果,由出具委托评审函的部门按规定核准公布和发放证书。需委托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应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 11.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在参加职称评审时作为参评要素予以综合考虑。根据《关于在青岛市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强化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办字〔2013〕125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起,青岛市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必须每年取得继续教育学分25分。2013年、2014年继续教育学分不足25分的,不得申报2014年度卫生系列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继续教育学分审验说明详见《2014年度专技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说明》(附件3)。 三、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12.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等情况,事业单位应一并公布岗位名称及空岗数量,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按要求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1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事业单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被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4.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已实行按岗评审的地区、部门和中小学等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通过评审的,由单位按规定程序和岗位要求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仍实行评聘分开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也应按照岗位管理要求和空缺岗位数量推荐评审人员。目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评审。通过评审的,表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应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要求,在核准的岗位设置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和要求,实行竞聘上岗。 事业单位人员报送材料时一并报送《2014年度青岛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情况统计表》(附件4)及《青岛市事业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附件5)。 15.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于2014年及以后录用的教师,不再适用《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1〕11号)中“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中小学(幼儿园)于2013年底前录用的教师,仍可按照人职发〔1991〕11号相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通过确认取得资格的,按照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参加竞聘,通过竞争推荐后,由学校(单位)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1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同意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提供《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审批表》原件。 17.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18.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9.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根据人事劳动隶属关系逐级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城市无工作单位的职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推荐申报参加省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我市所属单位,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呈报;市属职业技术学院和民办职业院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经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呈报。未经逐级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得受理。 20.2014年度我市工程系列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继续实行事业单位与企业分开申报、分开评审的办法,各主管部门(单位)需对工程系列评审材料分类收取、分类呈报。严禁事业单位人员通过企业或人才交流中心等非事业单位渠道申报。违反以上规定申报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已经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予以取消,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准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继续实行网络化管理。 申报参加省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按要求须使用《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网络版)的,申报人员可从http://sdzc.sdeic.gov.cn或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登录,进行填报。该系统的使用说明可在网站“业务指南”栏目下载。 申报参加我市组织的中高级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正高级卫生技术职务资格、中初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的,必须使用《青岛市职称评审系统(网络版)》。申报人员可登陆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信息网http://www.qdzc.qingdao.gov.cn,进行填报。该系统的使用说明可在网站内查询。 22.申报材料的详细要求见《关于报送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要求》(附件6)。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的相关政策规定、表格式样及有关信息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qdhrss.gov.cn/rsj/、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信息网http://www.qdzc.qingdao.gov.cn查询或咨询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四、规范评审行为,确保评审质量 23.继续实施卫生人机对话考试、工程面试答辩和教育说课评估为主要特点的社会化评价办法。晋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参加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卫生技术实践能力人机对话考试;晋升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参加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工程专业面试答辩;晋升教育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参加青岛市教育局组织的说课评估。 24.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客观真实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其中,填报的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时,应在“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由本人签字。没有承诺和签字的材料不予受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所提交的业绩证明、论文(含工程系列中、高级答辩论文)等材料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岗位、专业相符。在审核或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提交的业绩证明、论文等有侵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5.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重点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聘用年限、学历、科研成果、论文、著作、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同时要做好电子版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纸质申报材料与电子版申报材料一致。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其中,所在单位须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 。并由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没有推荐(呈报)意见和签字盖章的材料不予受理。 26.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分析、汇总工作。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根据审核情况,研究拟定本系列本级别《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各中、高级评委办事机构制定涉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文件,须经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 27.各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关于严格职称评审规定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48号)及有关规定,根据分级分类评审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8.严格执行异议期公示制度。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在评审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工作总结、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评审结果鉴证单、评审通过和未通过人员名单、《评审通过人员公示表》报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后按规定组织异议期公示。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将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呈报部门逐级反馈到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并同时在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的信息网和各级呈报部门信息网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核准并行文公布。 29.对评审结果公示、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经呈报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反馈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具体核实,单位主管部门及呈报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及时上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30.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我市各级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部署、实施及进展情况随时进行抽查。在组织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今后将不再授权其开展相应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 31.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严格职称评审规定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48号)有关规定,在职称申报推荐、呈报、评审、异议期公示等环节,严防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 32.严肃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鲁人职〔1994〕9号)及中共青岛市纪委、青岛市监察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发〔2010〕9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报送评审结果核准或备案材料时,将本年度违纪违规的人员名单、违纪违规事由及处理结果同时上报。 33.建立职称评审违纪违规信息档案。对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全部纳入违纪违规信息档案,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各类违纪违规信息统一管理使用。 34.认真及时办理相关信访事项。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等要求,对信访事项逐级调查核实,提出明确意见,由调查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将《山东省职称信访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及有关核实材料及时上报。 对在职称信访查处工作中有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推诿敷衍、拖延以及纵容包庇、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七、统筹安排时间,精心组织实施 35.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2014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总的时间安排为:8至9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0—11月份完成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申报参加省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按省有关部门通知执行。 申报参加我市组织的中高级工程技术职资格评审、中初级技工学校教师资格评审,呈报部门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集中呈报的时间为9月1日至9月26日(休息日除外)。为避免呈报过于集中,请呈报部门提前二个工作日通过电话进行预约,尽早呈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材料。 其他系列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具体要求见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知。 36.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是坚持科学人才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人才规划纲要和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措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本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各项任务按时有序完成。 咨询方式: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崂山区同安路189号306、309室) 职称政策业务: 66711930、66711735 职称系统使用: 66711933 资格证书办理: 66711932 继续教育业务: 66711937 附件: 1.2014年度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名单 4.2014年度青岛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情况统计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5日(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