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通知 苏职称〔2017〕12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江苏省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2003年4月印发的《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6月14日 1、2017资格条件-非社区20170613 2、2017资格条件-社区20170613 3、资格条件修订说明(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