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对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有独创的见解和精湛的技术,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受聘在医疗或公共卫生机构,已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退休人员可以申报评审。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第三条 评价方式 卫生高级资格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医德考评结果均在合格以上。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并延迟相应年限,延迟时间从受处分次日开始计算: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以上; (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4年以上;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得多项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其中至少有1项为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 (三)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或多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以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能分析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创的见解。是本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对于受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兼聘管理等岗位的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可酌情减轻; (二)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和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有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授课和培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以上或协助培养研究生的经历; (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期间,出版、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2篇以上。 (二)出版本专业专著(主编、副主编)2部以上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20万字以上)1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九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一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附 录 一、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精通:深刻的研究,透彻理解,应用娴熟。 2、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3、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4、论文:指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医学类或相关 专业期刊(包括连续型电子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文章,不包括个 案报道、综述和译文。 5、专著:指取得统一书号“ISBN”,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 学术专著。科普、教材、论文汇编类等不在此列。 6、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指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 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7、表彰:指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或政府人事部门参与的 系统先进工作者综合表彰等。 8、省(部)级:指国家各部委和省级政府。 9、市(厅)级:指省辖市和省级业务主管厅(局)。 二、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年度考核、医德考评 申报人员应提交现资格聘用以来近5年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提交现资格聘用以来近5年的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表》。 2、学历(学位): 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的学历(学位),未 纳入卫生计生部门报考名录的学校颁发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 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对大学普通班毕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教委 办公厅和人事部办公厅1993年4号文件精神,只要符合申报条 件,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 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成人教育、或在境外(含港、 澳、台)院校取得的专业学历(学位),应是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 (学位)。 申报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医学类(不含基础 医学类)专业学历(学位)证书。 初始学历为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后学历获得境外临床专业 类哲学博(硕)士学位,且所学课程与临床工作相关,其博(硕) 士学位可作为报考卫生高级专业资格的学历依据。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工作,晋升临 床医学检验诊断类专业,须提供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初始学 历为临床医学检验学、临床医学等专业,后学历为基础医学类、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的,可作为报考临床医学检验类专业的学历依据。 申报药学类的专业,原则上应提供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学历 (学位),如初始学历为药学或中药学,后学历为药理学、药物制 剂、中药制剂、应用药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等专业的,可作 为申报药学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申报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护理或助产专业学 历证书。对200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施行之 前入学,参加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取得临床医学类毕业专业的学历 可作为申报护理高级资格的依据。 申报医技类的专业,应提供医技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 位);2008年(含)之后入学并取得学历的人员,须提供“相应专 业”的学历(学位)。 3、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 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对后继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 载开始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含计算工龄的“赤脚医生”经历)起计, 对脱产学习时间应:本科及以下按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本专业 硕士研究生减1年,本专业博士研究生不减。 4、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之日起计算 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脱产学习期间,单位未聘任的按全脱学习 年限减除;单位续聘的,其任职年限的减除,可参照后继学历脱 产学习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 5、论文: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发表时间必须是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至评审的上一年年底止。晋升正高级资格论文发表的 起算时间可从取得副高级资格当年起算。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或送审论文的依据。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护理类专业的,提交的论文应是临 床诊疗、临床护理的专业论文,实验及基础性研究论文不作为申 报上述专业高级资格的评审论文。 6、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申报人员提供《任现职以来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 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临床类人员: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申报人员,应提交任 现职以来本人主治的病案3份;不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或长期在 门诊工作的人员也可提交专题报告2份。 申报护理类人员:提交《任现职以来临床护理人员完成本专 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并按日常专业技术工作量、临床工作能力、 护理教学能力、护理科研能力、学术地位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申报药学、医技类人员:提交反映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本 专业疑难复杂问题和最高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2份。 专题报告应附5份与报告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等。其中放射医学(医学影像)专业提交影像诊断报告单;超声医学专业提交超声图文报告;麻醉专业提交麻醉术前计划书及相对应的麻醉记录单;药学类专业提交药学服务(如药物用量监测和合理用药评估、用药规范、药品ADR监测分析,院内外用药会诊或疑难病历讨论等)等 有关材料。 7、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 才和留学归国人员可不受职称、资历条件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 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专业 实践能力考核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 必须提供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8、机关流动人员: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 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内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9、调入人员:调入我省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 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卫生高级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予以认可。 2001年6月12日以后,取得省外颁发的地方卫生中级资格证书 人员需通过国家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任职年限可合并 计算。 10、平转人员:从非卫生系列平转到卫生系列的,须具有低 一级卫生资格,且卫生资格须聘任满3年。卫生系列专业(医、 药、护、技、卫管)之间平转的,原则上应取得申报专业相应的 专业学历;平转后晋升的,须聘任现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相 同级别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11、卫生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同级别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条 件申报评审。 晋升人员应提供卫生管理类“相近专业”毕业学历(学位)。 平转人员应具有卫生(医、药、护、技)专业资格,且取得卫生管 理类专业或卫生类专业学历(学位)。非国民教育的党校(行政学 院)学历不作为申报的学历依据。 从事卫生管理工作且具有卫生高级资格的人员,可直接平转 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 晋升人员须聘任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其中平转后晋升的 人员相同级别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通过卫生管理组评审获得的卫生类资格,可以视为晋升卫生 管理资格的低一级资格。 12、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可直接申报社区主任医 (药、护、技)师资格,但不可直接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 资格。 13、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以上的概 念均含本标识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14、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奖项、表彰、荣誉等,均以个人奖励 证书为准。 15、本条件所提“市”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市。 16、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通过考试、答辩及高评委专家评审认定。 (责任编辑:zhanglaosh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