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卫人〔2016〕36号文件可知: 2016年度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要求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1、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进行评审。对于受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兼聘管理等岗位的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可酌情减轻。 2、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申报人员(含申报社区专业人员),网上填写任现职以来本人主治的患者住院号30个(其中疑难复杂、危急重病案15份,本专业主要病种病案15份);以博士学位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的,填写任现职以来本人主治的患者住院号20个(其中疑难复杂、危急重病案10份,本专业主要病种病案10份)。所填病案一般应涵盖任期内不同年度,且是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本专业病种,内科病案应是申报本人主治(诊),手术、麻醉、诊断的病案应是申报本人为第一责任人。系统将随机抽取3个住院号,抽取后不得更换。申报人员应将抽取的3份病案按要求上传。 3、不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以及药、技、卫管专业申报人员(不含申报社区专业人员),提交反映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和最高业务水平的专题报告2份。 4、申报社区专业人员,均须提交反映本人任现职期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业务工作中发挥作用情况,体现本人工作量、工作特色及业务水平的业务报告2份。 5、每篇专题报告或业务报告应附5份与报告内容相关的佐证材料,如操作或特殊诊疗记录单、报告单、原始数据报表等。其中放射医学(医学影像)专业提交影像诊断报告单;超声医学专业提交超声图文报告;麻醉专业提交麻醉记录单;药学类专业提交药学服务(如药物用量监测和合理用药评估、用药规范、药品ADR监测分析,院内外用药会诊或疑难病历讨论等)有关材料。 6、从2016年起,专题报告和业务报告将统一委托检测机构使用“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文字复制比一般不超过30%。 7、申报护理专业人员在系统内填写《任现职以来护理人员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8、申报社区专业人员在系统内填写《任现职以来社区人员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人员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 论文、著作要求 1、送审论文应是本专业论文,并发表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正规期刊(包括连续型电子期刊)。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使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的不同版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申报送审论文。 2、原始资料来源为病案的送审论文,网上填写原始病案一览表,由系统随机抽取5个住院号(不足5个的全部抽取),申报人员应上传相应住院病案首页。 3、通讯作者或责任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 4、申报临床、中医、口腔、护理类专业的,提交的论文应是临床诊疗、临床护理的专业论文,实验及基础性研究论文不作为申报上述专业高级资格的评审论文。 5、从2016年起,送审论文、著作将统一委托检测机构使用“中国知网文献检测系统”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文字复制比不超过30%。 6、申报社区专业的人员,论文不作硬性规定。 职称外语要求 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7〕76号)精神执行。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精神执行。从2016年起,对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职称计算机不作要求。 破格条件要求 1、不具备规定资历申报正高资格,补充一项破格申报条件:获得多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原则上只能提前1年。 2、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正高资格,补充一项破格申报条件:获得多项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中至少有1项为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3、不具备规定资历申报副高资格(不含硕士、博士),补充一项破格申报条件:获得多项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中至少有1项为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原则上只能提前1年。 4、专科学历申报副高资格,补充一项破格评审条件: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学新技术引进一等奖或二等奖第1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5、以获奖成果或科研课题作为破格评审条件的,其内容须与申报评审专业相一致,其中科研课题须同时提交项目设计书、立项文件、资金匹配及课题鉴定(结题)等材料。 其他要求 1、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必须提供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2、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内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调入我省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卫生高级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予以认可。2001年6月12日以后,取得省外颁发的地方卫生中级资格证书人员需通过国家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4、从非卫生系列平转到卫生系列的,须具有低一级卫生资格,且卫生资格须聘任满3年。卫生资格之间平转,原则上应取得申报专业相应的专业学历,并聘任在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相同级别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5、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任职(专业)年限、论文(专著)、病案、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信息化素质培训)、奖项、科研课题(含批文、鉴定、结题)等要素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