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一、 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1份。 3、对照《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设置一览表》,将申报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对申报临床医学、口腔、中医、预防医学、护理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提交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明复印件。 4、对照第三条,将本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内。 5、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6、对照第五条,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对照第六条,提交反映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对照第七条,将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处,并将工作量填入“简介表”内,各个专业提交反映自己业务水平材料的要求为:临床手术、中医外科等专业相应手术等级提供手术病历5份;临床非手术、中医、口腔专业提供疾病诊断病历5份;病理学专业提供临床病理讨论或病理切片讨论报告5份;医学影像专业提供会诊或疑难病症影像报告5份;预防医学专业提供专题总结报告、突发事件或处理疫情报告3份;护理专业提供危重或疑难病人护理计划及实施病案2份;药学专业提供完成医院非标制剂的报批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工艺、急毒性材料、质量标准)2份;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提供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结果分析2份;病理技术专业提供尸检报告2份;医学影像技术专业提供影像质量及技术工作评估报告2份;口腔修复技术专业提供复杂活动、固定义齿及疑难技术问题讨论记录2份;口腔正畸技术专业提供复杂矫治器及其疑难技术问题讨论记录2份;全科医学、社区中医、护理提供健康档案5份。 9、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科技成果和业绩成果证书、证明及辅助材料。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论文或著作原件,提供的杂志必须有封面、目录及论文。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13、对照破格要求,提交符合破格要求规定的相应材料。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注明核实日期,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上述条款中4、5、6、7、9、11、12、13列入第一分册;8、10列入第二分册;1、2、3列入第三分册)。 二、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精通:深刻的研究,透彻理解,应用娴熟。 2、系统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3、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4、论文:指公开出版发行的医学类或相关专业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学术文章,不包括个案报道、综述和译文。期刊必须同时标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核心期刊指列入全国相关学科的核心期刊,一般在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杂志的封面上标有某某学科“核心期刊”的字样,可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查到,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可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中查到;市级论文指经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省辖市卫生局指定的唯一的一份、由省辖市卫生局或医学会主办的内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具体杂志名称附后)。 对港澳台、国外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研究学术论文(只标有“ISSN”),经当年评审专家基本认同(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或国际相关学会认同的,可作为相应的论文要求评审。 医学类或相关专业期刊(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增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学术文章,只能作为社区卫生副高资格评审(不含破格评审)论文要求,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杂志增刊,不能作为社区卫生副高资格评审论文要求。 5、专著:指取得统一书号“ISBN”,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科普、教材、论文汇编类等不在此列。 6、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指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7、表彰:指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或政府人事部门参与的系统先进工作者综合表彰等。 8、省(部)级:指国家各部委和省级政府。 9、市(厅)级:指省辖市和省级业务主管厅(局)。 三、 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学历:学历均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 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以教育部卫生部医学教育专业设置的分类标准为依据)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对大学普通班毕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教委办公厅和人事部办公厅1993年4号文件精神,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 未纳入卫生部门报考名录的学校颁发的学历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2、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后参加本专业工作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对后继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含计算工龄的“赤脚医生”经历)起计,对脱产学习时间应:本科及以下按全脱学习时间减除,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减1年,本专业博士研究生不减。 3、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脱产学习期间,单位未聘任的按全脱学习年限减除;单位续聘的,其任职年限的减除,可参照后继学历脱产学习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 4、论文发表的期限: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发表时间必须是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至评审的上一年年底止。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或送审论文的依据。 5、岗位平转和双职称人员的申报条件问题:从非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平转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必须具有低一级卫生技术资格,且任卫生技术资格满3年以上( 职龄计算时间截至评审的上一年年底止);双职称人员拟评审高一级卫生技术资格, 须在低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任职3年以上。申报时,其他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6、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可直接申报社区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但不可直接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7、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以上的概念均含本标识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 8、本条件所提“市”指省辖市,不含县级市。 9、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通过考试、答辩及高评委专家评审认定。(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