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理论和技术,能将新版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以上。 (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4年以上。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应专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并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有研究能力。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各专业标准);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高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和带教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授课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下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市级以上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1项以上。 (五)主持完成过县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后,出版、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二)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业绩突出,学术或技术研究应用上有较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二)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三条 破格评审条件 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在具备第三章规定的评审条件前提下,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政府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四)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科研课题的主要组织、完成者(前三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五)市(厅)级有资金匹配的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组织、完成者(前三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五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六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