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贵州省2019年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卫健发〔2019〕21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党工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提供2019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的通知》(卫人才发〔2019〕7号)精神,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考评工作实际,经研究,定于2019年7月20-21日开展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现将组织考试考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考试考务管理组织机构按照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形式进行,由各市(州)卫生健康、人社行政部门共同组成考点负责本辖区内申报人员的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各市(州)卫生健康局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务管理组织工作由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具体负责,同时承担省直考点考试组织管理等有关工作。 二、参加考试人员范围 全省范围内凡符合申报评审2019年度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均须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一)省直考点负责受理在筑的中央驻黔单位、省卫健委直属单位、省直属单位及驻黔部队医疗机构的考生报名和组织考试。非在筑的中央驻黔单位、省卫健委直属单位和省直属单位的考生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考点报名参加考试。 (二)省直管县威宁县考生在毕节考点报名参加考试,仁怀市的考生在遵义考点报名参加考试,贵安新区所辖的考生到安顺考点报名参加考试。 三、申报评审类别 申报评审类别为:社会化评审、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简称“基层认定”)、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简称“民营专项评审”)。 四、报名资格条件 (一)社会化评审资格报名条件:凡符合省人社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申报条件的均可申请报名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二)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资格报名条件:凡符合《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中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报名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三)民营专项评审资格报名条件:凡符合省人社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350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中有关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报名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四)高层次人才参评资格报名条件:对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凭学历学位证明和企事业单位聘用材料申请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报名。 (五)其他规定 1.2012至2015年期间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的,符合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可申请报名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2.从2016年起取得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后,需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必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受聘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合并计算达到规定年限,符合申报社会化或民营专项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请报名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3.取得“Ⅱ类省内合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在相应省内线范围内单位工作,符合《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要求的,符合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条件,可申请报名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4.报考医师、护士专业的,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准入资格,执业注册单位应为现工作单位。(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