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实行近15年,我省卫生职称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对调动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卫生健康事业进入新时代,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还存在实践导向性不强、临床业务无法体现、过于强调论文等问题,无法适应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亟需进行修改与完善。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社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以下简称国家《指导意见》),同时解决现有高级职称评审政策存在的问题,使之更好适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省人社厅会同省卫健委对198号文进行修改,出台《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精神,结合福建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提出可操作、可量化指标,做到既与国家标准相衔接,又保留既往我省高级职称评审成熟的评价标准和评审做法,力求实现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改革的平稳过渡,为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政策支撑。 二、结构框架 《实施意见》包含正文与附件两个部分。 正文部分含申报对象、申报条件、评审办法及延期申报和破格晋升等内容。申报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学历与专业资历、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成果、基层服务与进修学习、医德医风考核等六个方面条件。评审办法包括评审组织、申报流程、评审程序。 附件部分含3个附件材料,即晋升工作量要求,临床、中医、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和申报专业对应表。 三、主要修改及内容 (一)突出临床等实践评价标准 《实施意见》引入医生的门诊工作时间、收治病人数量、治疗效果、手术数量、手术难度、手术质量、住院费用等临床指标进行量化评价,与国家《指导意见》精神基本一致。明确申报人员最低工作量要求。 (二)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 《实施意见》不把论文篇数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实行评审成果代表作制度,拓宽了业绩成果的类型,将论文作为业绩成果的其中一项指标。《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对国家提出的七项业绩成果进行细化,体现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人才标准的差异化。同时,以业绩成果数量、质量和水平为导向,要求申报者至少提供1项业绩成果的同时,引导其尽可能多地提供各类达标业绩成果,建立多途径评价复合型医学人才评判标准。 (三)扩大自主评审范围 我省目前仅省属公立医院高级职称有自主评审权限。根据《实施意见》调整为:省属公立医院、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医疗水平高、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的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可开展自主评审。 (四)调整申报学历及工作年限要求 按照国家《指导意见》,调整不同学历申报高级职称所需工作年限,将原来申报副高的学历及中级职称年限要求“博士2年、硕士4年、本科5年”,统一调整为5年。明确“中专学历”不能申报副高(不含基层系列副高)。 (五)调整优化评审办法 评审程序上,仍沿用原学科组评议和高评委评审程序。评审方式上,取消副高评审面试答辩的环节,强化正高评审面试答辩要求。在正高面试答辩的环节,要求申报人员详细汇报业务开展情况和工作业绩,全方位展现个人工作业绩及能力。再由专家针对性提问,从而更加立体、直观地了解申报人员专业能力水平,以便专家客观、准确地进行综合评价。 (六)关于执行时间 《实施意见》定于2023年,即申报2022年度评审时执行。 相关链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人〔2022〕111号) 《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图文版)(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