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安徽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以临床实践能力、公共卫生服务技能、岗位工作业绩和医德医风为导向,引导农村和城市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重点做好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相关公共卫生工作,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培养造就一支素质好、技能适宜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我省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农村或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采用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2年有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条件适用于各类农村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和城市各类基层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等)中,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在皖农村或城市基层卫生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民营的农村或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五条 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履行转评程序后申报评审农村、城市基层卫生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等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八条 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在卫生系列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除必须符合正常晋升任职年限外,须在拟晋升岗位工作满3年(转入全科医学岗位不作要求)。 第九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达到规定学时要求。 第四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 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取得副主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二)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专科(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具有中专(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第十一条 申报全科专业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资格须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或通过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申报社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资格须经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新进展,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专业工作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岗位工作能力:有丰富的农村、城市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流程,对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有较强的处理能力,能规范书写与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文书),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 全科医学类: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能正确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主要慢性病的一、二、三级预防,急重症的鉴别诊断、紧急抢救与监护;能正确识别、评价与干预心理行为疾患和家庭、社区健康问题。具有较强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对社区调查、社区诊断、社区不同人群的健康计划制定、实施与评价的全部程序能熟练地组织操作。 (三)工作业绩: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业务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全科医学须完成规定的签约居民数量)。 (四)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本单位空白,社会效益显著。 (五)带教能力: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的能力,能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2次。 第十三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 (二)岗位工作能力:有较丰富的农村或城市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能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能参与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抢救、治疗或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能够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文书)。 (三)工作业绩: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业务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全科医学完成规定的签约居民数量)。 (四)带教能力: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能主持病房查房讨论。 第六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参与评审的专业技术材料要求如下: (一)病案 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技术人员须填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主治典型病例50例一览表》,每年病例数不少于10%o评审时从《50例一览表》中随机抽取8份原始病案提交评审,被抽取到的病案不得更换。《50例一览表》及提交病案必须为申报人本人主治或主刀的病例资料。 (二)专题报告 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非临床科室以及其它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专题报告6份参加评审。专题报告须包括题目、申报者姓名、单位、材料、方法、结果和讨论等内容,并需附能证实专题报告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的《原始资料一览表》,评审专家在《原始资料一览表》中随机抽取3份原始病案或资料提交评审。提交评审的专题报告须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 (三)三新工作总结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提交本人本专业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某项业务工作的专题工作总结1份。三新工作总结须包括新技术项目的名称、开展该项目的背景、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项目的讨论与结论等内容。要求该项目为本单位三新技术项目,需附单位项目批件和能证实三新总结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的《原始资料一览表》,评审时在《原始资料一览表》中随机抽取3份原始病案或资料提交评审。 (四)业务工作总结:申报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提交任期内业务工作总结一份,重点是对本专业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和心得体会,不能少于3000字。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所提交的晋升材料必须真实、完整,须经科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者的材料、证件逐项核实,报送材料前应将申报者所有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核实,确保上报的材料和人选不存在争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申报人员工作业绩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 第十七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继续研修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历专业与拟晋升专业一致的,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研修学历时间可计算为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间。 第十八条 对于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失信惩戒仍在影响期内、作为主要责任者致医疗事故发生未满3年或申报当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评审中发现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科研成果或伪造学历、资历、记录、证件、报告及提供非原始病案等弄虚作假、违背诚信承诺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因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被撤销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记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并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 “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二) “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申报职称。申报晋升专业须与学历专业一致,凡职称申请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在取得申报职称学历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专业相符: 1.参加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中央及省委党校等组织开展的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累计3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 2.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申报高级职称需完成40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具体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3.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三)本标准条件所称“资历”是指任职年限,按周年计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评委会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经初次认定取得的,从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所要求的各类申报材料的内容不得重复。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安徽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卫人秘〔2014〕359号)同时废止。(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