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及安徽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和《安徽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2.安徽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1日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坚持分类评价,强化临床导向,突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强化防病治病能力导向,适当淡化科研和论文要求,引导医疗卫生人员钻研业务,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卫生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和实际工作水平的提高,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我省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人员,采用业务水平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业务水平考试合格者方可报送评审材料,考试成绩2年有效。 第四条 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须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越级破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各类卫生健康机构(不含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中,从事与其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六条 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履行转评程序后申报评审卫生系列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条 积极承担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九条 申报评审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护理等专业的人员应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要求注册。在卫生系列二级学科范围内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须在拟晋升专业的同一级别岗位工作满1年;跨二级学科转专业晋升的人员,须转岗满3年后方可申报晋升;跨一级学科的,不得跨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须申请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和评审进行转评,且转岗满3年后方可申报晋升。任职时间可按转专业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条 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达到规定学时要求。 第四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 主任医(药、护、技)师 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博士学位和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满7年。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的知识、能力与业绩 1.专业理论水平: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相关学科的新进展。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与科学研究。 2.岗位工作能力: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预防诊治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危重病人的抢救治疗或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调查处理,能承担院内外疑难复杂疾病会诊,能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文书),并有效指导、带教下级人员完成专业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罕见病例的重大技术问题,医疗卫生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工作业绩: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对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不同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要求,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制订。 4.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主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填补本单位、本地区空白,社会效益显著。 (二)任现职期内的科研、带教与论文条件 对有科研教学工作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能力。 1.科研水平条件 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能撰写高水平的综述;并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具有主持和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业务工作,并能进行总结。 2.教学能力条件 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其中,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有培养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经历。 3.论文条件 (1)三级医院和省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任现职期内,有2篇本专业、质量较高的文章在“中文核心期刊”“SCI”、或“统计源核心期刊”发表(其中省、市级三甲医院和省级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机构要求至少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SCI”刊物上发表); (2)二级医院和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任现职期内,有1篇本专业、质量较高的文章在国家统一出版发行的医学类期刊上发表; (3)一级医院:不做硬性要求,发表的文章可作为业绩予以参考。 第十三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的知识、能力与业绩 1.专业工作水平: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相关学科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用于实践中。 2.岗位工作能力: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疾病防治经验或较高的技术操作能力,对本专业的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能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问题,能参与疑难病例的诊断、抢救、治疗或公共卫生、妇幼保健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能够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文书),医疗卫生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 3.实际工作量: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对不同级别、类型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不同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要求,具体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制订标准。 (二)任现职期内的科研与论文条件 对有科研教学工作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能力。 1.科研条件 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业务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具有独立进行和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广泛阅读专业期刊,掌握文献检索的功能与方法,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撰写较高质量的文献综述。 2.带教能力条件 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经历,其中,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能主持病房查房讨论或本专业专题讨论,承担本专业专题讲座或讲课,任期内平均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 3.论文条件 (1)三级医院和省级公共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任现职期内,有1篇本专业、质量较高的文章在“中文核心期刊”、“SCI”刊物或“统计源核心期刊”上发表; (2)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任现职期内,有1篇本专业、质量较高的文章在国家公开出版发行的医学类期刊上发表; (3)一级、二级医院和县级公共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不做要求,发表的文章可作为业绩参考。 第六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二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所参与的项目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取前6位)、二等奖(取前5位);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取前2位)、二等奖(取前1位);或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取前1位)2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个人获国家级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技能大赛一等奖。 第十五条 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三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所参与的项目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取前3位)、二等奖(取前2位)、三等奖(取前1位);或者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取前1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个人获国家级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 第七章 支援基层条件 第十六条 城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机构的医师在晋升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必须分别在任期内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服务满半年或累计服务满1年,具有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可到市、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可到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政府举办的乡镇、社区卫生机构服务。 第八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参与评审的专业技术材料要求如下: (一)病案 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技术人员须填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50例一览表》(以下简称《50例一览表》),原则上每年病例数不少于10%。评审时从《50例一览表》中随机抽取8份原始病案提交评审,被抽取到的病案不得更换。《50例一览表》及提交病案必须为申报人本人主治或主刀的病例资料。 (二)专题报告 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非临床科室以及其它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水平并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专题报告6份参加评审。专题报告须包括题目、申报者姓名、单位、材料、方法、结果和讨论等内容,并需附能证实专题报告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的《原始资料一览表》,评审时在《原始资料一览表》中随机抽取3份原始病案或资料提交评审。提交评审的专题报告须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 (三)论文 论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发表,内容与所申报专业「致,字数在2000字以上,须附论文资料来源或临床资料一览表,并提交至少1份原始资料参加评审;申报副高职称,须提交临床研究型论文;申报正高职称,基础性研究论文和硕士博士学习期间发表论文仅限1篇;论文仅认可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不予认可;论文一律以杂志正刊原件为依据,对增刊、手抄稿、征稿通知、单个印刷体、清样稿、复印件等不作为评审依据;评审的学术论文须附论文检索审验信息表,并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 (四)综述 提交评审的反映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的1份综述材料,应符合综述书写和标注规范,提供所有参考文献原文复印件,参考文献要求20篇以上,其中近3年不少于10篇。提交评审的综述须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 (五)三新专题 申报正高及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须提交本人本专业运用国内外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某项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1份。三新专题报告须包括新技术项目的名称、开展该项目的背景、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项目的讨论与结论等内容。要求该项目为本单位三新技术项目,需附单位项目批件和能证实专题报告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的《原始资料一览表》,评审时在《原始资料一览表》中随机抽取3份原始病案或资料提交评审。 (六)业务工作总结:一、二级医院、县级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机构申报副高人员需提交任期内业务工作总结一份,重点是对本专业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和心得体会,不能少于3000字。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所提交的晋升材料必须真实、完整,须经科室负责人和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意见。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申报者的材料、证件逐项核实,报送材料前应将申报者所有申报材料在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核实,确保上报的材料和人选不存在争议。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员工作、业绩和论文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 第二十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有规定学历),继续研修拟晋升专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研修学历时间可计算为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间。 第二十一条 因公派出援藏、援疆、援青、援外和扶贫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按机构级别分级准备申报材料,评审通过获取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本级别机构内适用。如专业技术人员向上一级机构流动,不再重新认定,如果上一级机构拟予以聘任,由聘任单位报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失信惩戒仍在影响期内、作为主要责任者致医疗事故发生未满3年或申报当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评审中发现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科研成果或伪造学历、资历、记录、证件、报告及提供非原始病案等弄虚作假、违背诚信承诺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因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被撤销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记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并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陂累计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二)“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申报职称。申报晋升专业须与学历专业一致,凡职称申请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在取得申报职称学历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专业相符: 1.参加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中央及省委党校等组织开展的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累计3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 2.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申报高级职称需完成40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具体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3.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三)“资历”是指任职年限,按周年计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评委会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的,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经初次认定取得的,从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之日起算。 (四)“省部级”指国家各部委和省级政府;“厅局级”指设区市和省级业务主管厅(局)。 (五)“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目录为准、“统计源核心期刊”(又称为科技核心期刊)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目录为准。在申报材料时请附该期刊被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核心期刊”目录,“SCI”文章需附检索证明。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所要求的各类申报材料的内容不得重复。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印发的《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卫人秘〔2014〕358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