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意见,结合卫生计生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 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侧重对解决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按不低于本指导标准要求进行细化完善。推荐和评审机构按职责权限,可采取业绩量化、述职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择优推荐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是聘任相应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20年,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15年,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3、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可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具体破格条件由各设区市研究提出。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要求。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二)年度考核要求。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应为优秀。 (三)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应按有关规定,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所专长;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当地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具有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具体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专业工作量、处理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带教情况等情况。 第十一条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深入了解;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了解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当地一般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4.具有一定的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具体由各设区市研究确定,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专业工作量、处理常见多发病(问题)、新技术推广应用、带教情况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三)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1年内不得申报: (一)医疗损害次要责任;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 (三)其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本指导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指导标准执行。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