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计委 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杭卫计发〔2015〕314号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大江东产业聚集区社发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其他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精神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5〕85号)精神,为做好2015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评审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权限 从2015年起,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组建的省高评委评审,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参加由市卫生计生委组建的市高评委评审。我市不再组织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学历及任职年限 1.市属及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受聘中级职务满2年。 2.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卫生副高级职务满5年;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卫生中级职务满7年。 3.先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专业对口)者,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任职时间。 (二)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仍按《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杭卫发〔2014〕115号)文件执行。 2.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要求,论文、科研作为评审时的参考条件。 (三)申报专业要求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共设置99个专业(附件1)。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按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从2015年度起,卫生高级不再设置综合组评审。 (四)破格条件 1.市属及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破格晋升正、副高级资格仍按《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杭卫发〔2014〕115号)文件要求执行。 2.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破格晋升正、副高级资格按《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杭卫发〔2014〕115号)文件中有关破格申报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五)其他条件 1.申报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 2.市属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和疾控机构的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规定,完成到基层服务任务。申报时提供《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记录表》。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到基层服务的,不得推荐申报评审。 3.提交的学历、论文、科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医学教育、病例、晋升前下基层等各类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6月30日。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4.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评审范围严格限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资格的教师资格。 5.转评或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除具备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外,申报正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一级论文1篇,申报副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二级论文1篇。 (六)否决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近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2.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3年(不含评审当年,下同);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1年; 3.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4.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5.经查实收受“红包”未满1年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6.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7.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方可申报评审,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试成绩3年有效。考虑到今年是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第一年,有关申报评审政策作了较大调整,为逐步过渡,平稳衔接,对下列人员在当年推荐评审时适当给予加分,具体如下: (一)县以下(不含县)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符合浙人专〔2006〕1号等文件规定的论文等申报条件的,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药、护、技类专业的,且申报副高级资格的专业工作年限满25年、申报正高级资格的专业工作年限满30年的,考试成绩加5分。符合浙人专〔2006〕1号等文件规定的论文等申报条件的其他人员,考试成绩加3分。 (二)县属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符合浙卫发〔2014〕189号等文件规定的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等申报条件的,考试成绩加3分。 (三)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符合浙卫发〔2014〕189号等文件规定的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等申报条件的,2015年底前将退休的,考试成绩加3分。 四、申报办法和程序 (一)建立考评小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考评小组,对申报评审人员,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按照拟申报的高级岗位数择优确定推荐评审对象。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社发局)要成立相应推荐委员会或考评小组,对所辖地区的申报评审人员进行统一评议推荐,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确定。 (二)制定实施方案。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部署,从2017年起,所有系列职称都将全面实行评聘结合。按改革文件精神,考虑到各地区和医疗卫生单位实际,在2016年底前,允许医疗卫生单位按核定的高级岗位数的一定比例差额进行推荐申报。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社发局)和市属医院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核定岗位数、空缺岗位数以及目前已具有高级资格人数等实际情况,按照平稳过渡、适当控制的原则,合理拟定比例差额和拟申报的高级岗位数,研究制定推荐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岗位设置总体情况、高级岗位数差额比例确定以及拟申报的高级岗位数、评价标准、推荐程序等。市属医疗卫生单位推荐方案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各区、县(市)卫计局(社发局)推荐方案于12月4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严肃认真评审。各地、各单位在评审时,要综合考虑和全面衡量评审对象的政治条件、医德医风、学历资历、专业理论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各个方面,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其中,对已符合2014年度论文等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推荐和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四)做好公开公示。对拟推荐人员提交的《综合表》等个人申报材料,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报评材料要求 (一)申报工作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http://zcsb.zjwjw.gov.cn),所在单位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本人确认签字后,再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 (二)为加强申报对象专业实践的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考核评价,所有申报者须提交《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在线填写打印生成);申报临床、中医、口腔类专业人员还须填报《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申报专业序号为32-35、37-42的人员可不填写)(在线填写打印生成)。 (三)申报评审材料请按附件《评审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附件2)整理并报送。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申报人员不需要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论文报送视申报人员个人情况确定。 (四)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请在2015年12月7日前报送申报材料,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社发局)请在12月14日前报送申报材料。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在网络上报电子材料。纸质材料报送地点:市卫生计生委职改办(孝女路2号709室),对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委不予受理。 六、其他事项 (一)根据改革导向及民营医疗卫生单位发展实际,民营医疗卫生单位在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可不受岗位数量限制。对于送审评委会,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由单位选择申报省高评委或市高评委评审。确定申报途径后,在一定时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实际,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首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用机关工作期间执笔(牵头)拟制的并已在工作中实施的政策、规划等或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代替1篇论文;免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等考试;对科研、晋升前下基层时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三)评审经费:根据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收费标准为430元/人。请各地、各单位在上报评审材料的同时缴纳。 2015年度是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第一年,时间紧、任务重、变化大。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按照改革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职改办联系,联系电话:87032225,87064369。 附件: 附件2:评审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1日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