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3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3)90号
时间:2013-08-10 18:43
来源:卫生高级职称考试网 作者:lengke
点击: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办发〔2013〕90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3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全市专业技术职称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办发〔2013〕90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2013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全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我市关于职称评审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3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要紧密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的部署,以服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主线,以提高评审质量为核心,以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和规范评价程序为重点,以业绩、能力为导向,不断提高职称评价和服务管理水平,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评审政策
2013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我市有关政策,评审范围、评审程序、开展系列(专业)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申报、评审政策可与相应各评审委员会联系,联系方式另发文通知。
三、评审数量
(一)事业单位已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系列(专业),按规定在结构比例数额内进行推荐;未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系列(专业),在单位空岗数额内进行推荐。
(二)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结构比例或空岗补缺的办法,自主确定推荐数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从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人才,可按照我市有关规定,首次申报职称时可不占用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
四、评审时间
2013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至12月31日前结束。各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安排另发文通知。
五、工作重点
评审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年度工作要点,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对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倾斜,加大对非公经济领域职称工作服务力度,充分发挥职称工作激励作用。
(一)充分发挥职称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支持大项目、好项目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和各单位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充分发挥人才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作用,向在大项目、好项目和我市重点产业的发展建设中涌现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倾斜,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破格、越级评审职称,加快实现职称评审由重学历、资历向重贡献、实绩转变。
(二)扩大职称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影响力,深入开展好为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工作 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本区域内各类重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做好服务,要继续认真落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积极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不断拓宽服务方式和手段,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做好申报工作,并继续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称认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和就业;要提升服务质量,积极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实际困难;各系列(专业)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要积极落实有关政策,向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倾斜,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三)加快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步伐,积极为各类高层次引进人才评定职称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各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内外引进优秀人才职称评审政策,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岗位数额等条件的限制,经单位和同行专家推荐,根据其业绩成果直接报评高级职称。对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市工作的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受与本市人员的同等待遇,凡外省市在职人员来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在我市申报职称。
(四)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滨海新区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健全制度体系,统一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增设正高级,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人力社保、教育部门要按照改革试点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各阶段的组织实施工作,处理好重点难点问题,平稳过渡,严把评审质量,稳慎做好正高级教师的首次评审工作,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
(五)完善职称评价办法,修订职称评审标准,提高评价的科学性
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系列(专业)发展情况和职称评价的实际,加强对职称工作的研究。结合本行业特点,按照专业和岗位要求,探索以考代评、考评结合、量化评分等多种评价方式,研究在评审中增加笔试、面试、述职、答辩、信息化评审等办法,不断完善职称评价体系。将学习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方面,对部分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不断提高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六、评审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有关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市规定的申报程序,经基层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由局级单位统一申报。在推荐中引入竞争机制,把握好申报、审查、推荐、公示等各个环节,避免基层单位推荐工作流于形式。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要严格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于学历证书存有疑义的,可要求申报人员提供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验证材料。规范推荐程序,在推荐工作中认真落实 “三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制,对受聘于我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按照程序须由聘用单位认真考核,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推荐,主管区县局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呈报。对弄虚作假或不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执行、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津人专〔2000〕22号)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二)各评委会工作要求。各专业高中级评审委员会须严格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66号)精神,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加强对评委专家的培训,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安排好评审各环节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
1.各评委会拟改革职称评价方式、完善评审标准及拟组建或调整评委专家库的,请于8月底前由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按规定程序将方案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
2.各评委会须按照评审标准规定的专业范围进行评审,超出评审专业范围或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的材料,评审委员会一律不得受理,对违规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3.评审会议召开前,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抽取执行评委,须将执行评委名单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备案;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委会工作报告》(一式2份)及电子版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
(三)职称总结和汇总要求。2013年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数据统计和总结工作。按照我市今年职称工作重点,对本地区、本单位、本评委会为在大项目、好项目、重点产业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海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情况进行总结,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总结的内容应包含数据统计及典型事例。报送职称工作总结后,方可办理职称证书。
七、相关问题
(一)有关翻译专业评审标准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3年起我市翻译专业一级翻译(副译审)资格继续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取得,报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英、法、日、俄、德、西班牙、阿拉伯7个语种一级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或我市组织的其他语种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我市组织的评审工作,评审标准继续按照《天津市翻译专业翻译、副译审、译审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2000〕26号)执行。已通过我市组织的副译审资格考试,合格成绩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人员仍可申报。译审、翻译和其他语种的副译审评价方式不变。
(二)有关统计专业评审标准问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件要求,高级统计师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我市也将按照文件规定下发新的评审标准,2013年职称评审中仍按照《天津市统计专业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职改字〔1994〕3号)执行,自2014年起执行新的评审标准。
(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问题。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二天;具有高级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十八天。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根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津人才〔2013〕8号)精神,按照全市和各行业、各区县的部署, 积极参加高级研修项目、公需科目、岗位能力提升等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学时记入《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各区县、委办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验证。各职称评委会收取材料时,按照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对申报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进行核查。
2013年7月17日
(联系人:孙涛;联系电话:23111793)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lengke) |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