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鲁卫人才字〔2023〕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30日
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助力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卫生职称,仍按现行评价标准执行。 第三条 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划分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 医疗类: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药学类: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护理类: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技术类: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第四条 卫生系列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根据评审层级,由相应权限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卫生专业方向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著作、标准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科学合理对待论文,在职称评审各个环节,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价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本标准条件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用人单位可根据本标准条件和单位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申报人员推荐办法。推荐办法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要以临床实践为导向,突出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以业务工作数量和质量作为推荐申报条件,不得将论文、科研项目等作为推荐申报必要条件,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临床水平、服务人民健康。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