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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3-23 15:42来源: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lengke 点击: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青卫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青卫健〔2022〕39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人社厅函〔2021〕674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8日
 
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二条    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分为医、药、护、技、管五个类别。卫生管理专业适用范围和申报评审条件另行规定。

第三条    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高级职称原则上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民族医药特殊专业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照《评价标准》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或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卫生专业技术相应级别职称者,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任。

第五条    《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六条    《评价标准》所指的初、中级职称报考专业按国家考试专业目录执行;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专业为卫生技术领域内医、药、护、技、管类所属各专业,大类与国家规定的执业注册专业保持一致,可以根据医师队伍规范化建设和专科医师制度建设的需要细化调整完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第一至第四项基本条件,其中申报高级职称的,还应同时具备第五至第七项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要求。

(五)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须参加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六)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申报人员须到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学习。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须累计完成6个月进修,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须累计完成3个月进修。各级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机构比照上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到相应机构完成进修。

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可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跟师学习时间可视同进修。

(七)省属、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须到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1年以上。

第八条  申报卫生专业技术各层级职称的人员,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中级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体报名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具体规定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要求执行。

(二)副高级职称

1.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中级职务满7年。

国家和省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跟师三年,经考核评估,取得出师证者,受聘年限可相应缩短一年。

2.工作量要求:

副主任医师:担任主治(主管)医师期间,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数量(附件1)。

副主任护师: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副主任药师: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副主任技师:担任主管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三)正高级职称

1.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满10年。

国家和省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跟师三年,经考核评估,取得出师证者,受聘年限可相应缩短一年。

2.工作量要求:

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数量(附件1)。

主任护师: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主任药师: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主任技师:担任副主任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第九条  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家我省有关政策培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副高级职称

(一)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

1.专业能力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在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主治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本地区(单位)先进水平。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用人单位可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4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附件2)。

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附件2)。

3.业绩成果要求: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其中原始病案、手术视频不少于5份)。

(二)公共卫生类别副主任医师

1.专业能力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申报人在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转化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申报人在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监测检验、疫情应急处置、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参与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等方面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3-5份(不得全为论文)。

(三)副主任护师

1.专业能力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护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3-5份。

(四)副主任药师

1.专业能力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能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其中,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3-5份。

(五)副主任技师

1.专业能力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临床领域:具有承担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对下级技师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并能掌握本专业日常工作程序与要求;能积极参与临床科室会诊和病案讨论,对检查结果作出准确分析,为临床提供必要的实验诊断方案。

公共卫生领域:须熟练操作流行病调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疾控项目工具包设计及应用,熟悉公共卫生检验监测的技术原理,操作技术熟练。参加本专业疑难问题解决,能为临床或疾病预防控制一线提供咨询服务,提供参与处置本专业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或疾控项目的分析报告等。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材料3-5份。

第十一条  正高级职称

(一)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任医师

1.专业能力要求:系统掌握(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危急重症;具有较强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积极参与院内(外)疑难重症会诊工作;主治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用人单位可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4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附件2)。

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附件2)。

3.业绩成果要求: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其中原始病案、手术视频不少于5份)。

(二)公共卫生类别主任医师

1.专业能力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申报人在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转化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能力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申报人在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监测检验、疫情应急处置、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参与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等方面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5-10份(不得全为论文)。

(三)主任护师

1.专业能力要求: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护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具有丰富的本专业业务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3-5份。

(四)主任药师

1.专业能力要求: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具有丰富的本专业业务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其中,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3-5份。

(五)主任技师

1.专业能力要求: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临床领域:具有全面承担和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对下级技师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并能全面掌握本专业日常工作程序与要求,具有发现和解决临床工作、全过程风险的能力,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能积极参与临床科室会诊和病案讨论,对检查结果作出准确分析,为临床提供必要的实验诊断方案。

公共卫生领域:能够指导或制定相关公共卫生项目或疫情的检测监测方案,在疾病预防控制一线每年参与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战演练,有参与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现场调查和处理的经历。熟悉流行病调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疾控项目工具包设计及应用,熟悉公共卫生监测、检测和评价的技术原理,操作技术熟练,能独立承担较大且有一定难度的公共卫生监测、检测和评价工作项目;能指导下级开展公共卫生监测、检测和评价工作。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材料3-5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考核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反向评价的内容。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资格的,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和《关于加强人才和用人单位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青人才字〔2020〕15号)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和执业注册变动,需变更专业的,须转岗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工作量可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  《评价标准》中所要求的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认可,由本人亲自完成的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二)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

(三)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正式期刊发表的,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形成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论文。

(四)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五)参与研究与制定形成的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六)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

(七)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五条  《评价标准》中所规定的工作量是晋升高级职称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对不同地区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可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评价标准》中所指的中医药专业均包含藏、蒙医药专业;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专业学历、学位;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基层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4号)和《关于在省内六州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86号),申报基层有效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也可按照《评价标准》申报评审全省有效的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

第十八条  《评价标准》由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和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评价标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另行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原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卫人专〔2004〕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医师晋升工作量要求

      2.临床、中医、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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