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湖南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湖南省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含以下范围: 县级医院(不含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辖区)、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含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辖区)、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中级、高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相应层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基层主治医师、基层主管医(药、护、技)师、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 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已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未开考的专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由省卫生健康委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划定省内合格标准,由市州进行确认和发文。 第五条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分为医、药、护、技四大类,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具体评价指标由各市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和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自行制定。 第六条 对取得基层卫生中、高级职称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其职称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一经单位聘任,享受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州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应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职称。 第七条 取得基层卫生中级职称、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并被聘任相应年限的人员可晋升上一层级基层卫生职称。晋升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职称须先取得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下一层级职称,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获得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相应层级职称的,可晋升全省统一或基层上一层级卫生系列职称。 第八条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级职称,须同时具备第二章基本条件和第三章申报条件,高级职称还应达到第四章的评审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守医疗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第十条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人员,均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考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者党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违反其它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考评的。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基层中级职称 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科医学(含中医类)、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 第十四条 基层高级职称 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相应学历、资历的申报条件,同时还须满足相应专业工作量要求。对长期在基层服务、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一)学历、资历要求 1.副高级职称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专业工作满20年,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 2.正高级职称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工作量要求 申报副高级职称者,担任中级职称期间,平均每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申报正高级职称者,担任副高级职称期间,平均每年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量。具体工作量由各市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要求,结合基层实际,自行制定。 第四章 基层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专业能力要求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基层实际工作,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主任医(药、护、技)师: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基层实际工作,并推广使用。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科带头人。 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健康档案管理,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参评人员应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表作1-3份。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操作/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疫病防治报告等。 (2)开展本专业医疗卫生新技术或新项目推广使用报告等。 (3)培训、带教一定数量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进修生、见习/实习生等人员形成的人才培养报告。 (4)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专利。 (5)参与起草制定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卫生标准、临床指南等,或在本专业期刊公开发表的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 (6)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健康档案管理等工作形成的专题报告。 (7)结合本专业临床实践经验和当地群众健康需求,参与创作的实用性科普作品。 (8)结合本专业医疗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主持或参与编写的本专业教材、著作等成果。 (9)主持或参与的课题研究报告,获得的科技成果奖或教学奖励等成果。 (10)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第五章 基层高级职称评价方法 第十七条 各市州对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评审实行量化评分,综合评价,原则上应采用客观指标。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和科研不作要求,重点评价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运用专业理论考试、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能力评价、代表作评审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评价。为提高职称评价的准确性,必须设置业绩述职面试环节。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整体评审通过率正高级职称不低于其总参评人数的30%,副高级职称不低于其总参评人数的45%。 第六章 倾斜政策 第十九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要求,基层全科医生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时,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脱贫县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基层全科医生,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 第二十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累计服务满20年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请单列评审职数。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85号)要求,对“定评定聘”的基层高级职称实行比例单列、总量控制,不占各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第二十二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基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79号)要求,实施以县市区为单位“打捆”统一进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统筹使用岗位数,参照相关规定增加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中级增加5个百分点,高级增加3个百分点)。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