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3]8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格证书管理,切实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捷、规范的办证、认证服务,现就我省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证书的印制
按照省职改办《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鄂职改办【2001】109号)和《关于启用新版湖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0】189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行全省集中管理,未经授权,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自行印制资格证书,更不能擅自翻印省职改办统一印制的证书,任何“伪造、贩卖假资格证书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查处”。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杜绝任何违法印证行为,切实维护证书的严肃性。
(一)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资格证书
全省各类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资格证书,继续按鄂职改办函【2010】189号和省职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11】167号)规定执行,高级资格证书统一由省职改办印制;市州评审(认定)的中初级授权市州人社局(职改办)印制;省直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中评委评审(认定)的中初级统一由省职改办提供证书。
(二)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
全省各类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包括执业资格类考试、职业水平类考试和“以考代评”类资格考试等,下同),全国性统一考试,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
二、证书的领取、办理
证书的领取、办理是证书管理的关键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管理力度。为防止证书外流,证书的领取、办理实行“单位集中领取”和“统一办理”原则,省职改办不接受任何个人随意领取、办理证书。
(一)通过评审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按照职称信息化系统规范管理要求,省职改办统一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统一编号规则,集中进行编号,盖省职改办钢印。原则上由高评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集中到省职改办领证、办证。办证前请将职称信息化系统导出的电子数据报省职改办。(职称信息化系统可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职称评定栏目下载)
(二)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市州评审(认定)的由市州职改部门发文、编号、办证,证书内页盖市州职改办钢印。省直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中评委会评审(认定)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有认定资格的单位)工作人员,集中到省职改办领证,评审(认定)通过人员由评委会所在单位职改办发文、编号、办证,证书内页盖主管部门(高等院校)职改办钢印。
省直单位或省属高等院校领取中初级资格证书,需携带以下材料:
1、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
2、任职资格文件;
3、《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备案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定\表格下载专栏可下载,请一并报送表格电子版)
自2010年启用新版资格证书后,新版资格证书适用新的编号规则,新的编号规则为14为代码,请各单位办理资格前及时与省职改办联系,获取新的号段。
(三)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
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由承办相应考试任务的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集中到省职改办领证、办证。
(四)遗失补办
各类通过评审(认定)、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程序一致,提交材料一致,总体要求是“谁发证,谁补办”。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个人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单位审核盖章;
2、本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申明(原件),遗失申明须注明姓名、性别、任职资格名称、评审通过时间、证书编号、遗失时间等信息,信息注明不详者一律不予补办;
3、遗失申明刊登6个月后,由各地、各部门职改办工作人员集中报省职改办。
4、省职改办审核材料,对符合要求者可直接办理,需报国家者按程序报国家申请补办。
评审(认定)、考试取得的中初级资格证书,补办程序和材料要求可参照高级要求执行。
三、省外证书的确认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部队转业、外省或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调入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前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均需重新确认。确认只针对各类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性统考取得的资格证书,无需再确认。
(一)确认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我省工作,人事档案关系正式调入我省,并在我省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二)确认机关
高级统一由省职改办确认。中初级由评委会办公室或职改部门确认,即所在单位属市州管理的,由市州职改办确认;所在单位属省直管理的,由相应省直中评委会办公室确认。
(三)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申请表》。
2、单位核实。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申请表》中的“所在单位审核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职改办)公章,连同确认材料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市州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所在单位属市州管理,由市州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所在单位属省直管理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须经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审查后,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4、确认机关确认。确认机关采取出具认定书的形式。高级统一由省职改办出具高级职称认定书,中初级由市州或省直部门职改办出具中初级职称认定书。
(四)确认材料
1、《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申请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定栏目下载),一式两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
3、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文件复印件一份。
4.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省社保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的社保交缴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和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一份;
5、通过职称申报系统导出的电子数据(湖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定\表格下载栏目可下载)。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1张。
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鄂单位,还须提供成建制划转的政策文件。
(五)其他事项
1、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转系列评审的,按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2、确认的任资资格时间,按原任职资格时间计算。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由本人保存,配合高级职称确认书或中初级职称确认书使用。
3、确认完成后,所有申报材料原件按原申报渠道退回,审批完整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申请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须装入申报人个人档案存档。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鄂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2)本省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的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5、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确认工作中,应认真、如实审核。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打击报复等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6、申报人提交弄虚作假确认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确认申报或取消已确认的资格,并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备案表
附件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
附件3: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申请表
湖北省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备案表
填报单位:
年度 |
名称 |
批准组织及时间 |
批准文号 |
承办单位 |
评审范围 |
年度评审通过人数 |
联系人 |
电话 |
年度通过人员名单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 生 年 月
|
|
民族
|
|
出生地
|
|
参加工作时间
|
|
最 高 学 历
|
|
学 位
|
|
专业
|
|
毕业时间
|
|
专 业 技 术
职务任职资格
|
|
取 得
时 间
|
|
审批机关
|
|
现工作单位
|
|
专业技术岗位
|
|
何时在何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
|
专业工作
简 历
|
|
单位审核
意 见
|
|
市 州 或
省直部门
审核意见
|
|
省职改办
审批意见
|
|
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请表
姓名
|
现 名
|
|
性 别
|
|
出 生 年 月
|
|
民族
|
|
曾用名
|
|
出生地
|
|
参加工作时间
|
|
最 高 学 历
|
|
学 位
|
|
专业
|
|
毕业时间
|
|
专 业 技 术
职务任职资格
|
|
取 得
时 间
|
|
审批机关
|
|
现工作单位
|
|
专业技术岗位
|
|
专业工作
简 历
|
|
单位审核
意 见
|
|
市 州 或
省直部门
审核意见
|
|
省职改办
审批意见
|
|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