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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2015年计划生育卫生技术高级(副高)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2)

时间:2015-11-20 15:54来源:衢州市卫生计生委 作者:lengke 点击:
附件1: 评审条件 一、副主任医(护、技)师 (一)正常晋升条件 1.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学科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计划生育专业技术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新版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 2.有较丰富

  附件1:评审条件

  一、副主任医(护、技)师

  (一)正常晋升条件

  1.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学科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计划生育专业技术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新版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的复杂疑难问题,有指导和培养下级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3.工作成绩突出,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地阅读一种外文专业书刊;

  4.至少提交两篇在省级及以上医学或计划生育刊物上发表的代表本人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的本专业论文(每篇字数不少于1500字,论文发表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下同);

  5.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护、技)师工作2年以上(评审对象任职年限计算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下同)。

  (二)破格晋升条件

  根据浙职改办〔1992〕23号文件规定,担任主治(主管)医(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主治(主管)医(护、技)师职务不满5年的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三项者(其中第一项为必备条件),可以破格晋升副主任医(护、技)师职务:

  1.至少提交3篇在省级及以上医学或计划生育刊物上发表的相关专业论文;

  2.掌握本学科(医、护、技)先进医疗技术和诊治办法,在本专业范围内,组织或主持解决过疑难病症的诊断治疗,理论水平较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强,得到同行认可,有相当知名度(须提供实例说明),须提供本人近3年的门诊、手术量(或宣教作品);

  3.任现职期间科研项目获国家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及其以上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4.任现职期间获得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模范护士,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不含协会、团体授予的称号);

  5.担任主管护师5年以上,并且近5年内在县级计生指导站担任护理部负责人,或者在市以上计生指导站担任护理部负责人2年以上,实际工作业绩突出;

  6.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中专及相当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

  对提前推荐晋升计划生育卫生技术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中级职务年限不得少于4年。对既不具备规定学历,又不具备任职年限要求的人员,不得提前推荐评审计划生育卫生技术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转评条件

  转评人员须在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截止2015年12月31日),职称外语、计算机不作要求,需提交1篇在省级及以上医学或计划生育刊物上发表的代表本人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的本专业论文,其余条件于晋升评审一致。

  三、其它条件

  (一)职称外语

  职称外语要求及免试条件,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执行。

  (二)计算机

  根据浙人发〔2008〕99号文件要求,凡年满45周岁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它免试条件仍按原省人事厅《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学分

  任现职务以来至2015年8月31日止,申报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必须取得60分,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必须取得50分。学分要求及计算方法按照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浙人口计生委〔2009〕31号)执行。

  (四)论文

  评审计划生育卫生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提交的论文,须是任现职以来,根据承担科研任务以及实际从事专业工作,分年度发表的代表本人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的第一作者论文(如在同一年内同一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的,论文数仍按1篇计算)。论文与评审任职资格专业及实际从事工作一致;论文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其学术水平和质量应达到相关职务任职的要求。

  原省人口计生委编著的《人口科学发展新论》(仅限1篇)、《人口与健康》(原《当代人口》)杂志作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及高级(副高,仅宣教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省级计划生育刊物。

  各级杂志增刊、专刊、论文汇编、选编及境外期刊杂志、非法刊物不作为评审依据。

  申报计生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计生宣教专业外),2014年9月1日以后发表论文的刊物以《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2号)为准。曾列入《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浙卫发〔2010〕138号),而未列入《2012年版》的论文,如在2015年8月31日前发表,在2015年度仍按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对待。

  四、有以下情况的对象不得申报评审

  1.受党纪、政纪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2.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尚未结案者;

  3.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

  4.医德医风败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5.任期年度考核近3年内有不合格者;

  6.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7.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从评审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上述要求如与以往下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文件要求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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