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民族医(药)主任医(药)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本专业副主任医(药)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2、学徒出师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5年以上,并担任本专业副主任医(药)师职务工作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较熟练地阅读一种外文专业书刊或本专业古典文献。 2、精通本民族医药学理论,对本民族医药学经典著作有所研究,有较高的本民族药学识水平。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疑难、危、重症,有显著的疗效。能熟练掌握本民族药的采集、炮制、加工、制剂等传统技术。具有科研能力和一定成果,并能逐步吸取先进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能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具备承担本专业讲课的能力,能培养下级医(药)人员。 (三)论文要求 担任民族医(药)副主任医(药)师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二十二条 民族医、西医结合人员(即:西医学习民族医的卫生技术人员) 不同档次的民族医、西医结合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应参照相应级别的中西医任职基本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卫生管理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2、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工作2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了解本专业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某些相关的先进技术。 2、能独立处理本专业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卫生管理主管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卫生管理工作1年期满。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4、中专毕业,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7年以上。 5、卫生学校(护校)中专毕业,后又取得相关管理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国内卫生管理专业的先进技术,并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独立工作能力强,能解决较复杂的疑难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论文要求 担任卫生管理医师职务期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二十五条 卫生管理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2、文革前的大专毕业生或文革期间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3、医学院大、中专毕业,后又取得相关管理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4、在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其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5、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http://www.51gaoji.com/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5年以上;大专毕业后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7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卫生专业基础理论和管理专业知识,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科学研究、培养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等。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二十六条 卫生管理主任医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2、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后又取得相关管理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精通卫生专业基础理论和管理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吸取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应用于实际工作,取得明显的效果。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善于指导本专业的技术工作,具有培育专门人才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三)论文要求 在担任卫生管理副主任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第一作者)。 2、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限前两名作者,其中1篇第一作者)。 第二十七条 破格晋升条件 不具备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在具备以上评审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以下:属乌鲁木齐地区(不含乌鲁木齐县)的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5项中的3项;地、州级的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5项中的2项;县(含乌鲁木齐县)及县以下的卫生技术人员备下列条件中5项中的1项,可“破格”推荐、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 (一)任现职以来,获省、部、委(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学发明奖)二等奖以上,或厅(局)级一等奖以上的本专业项目主要贡献者(以成果鉴定书和奖励证书为准,限前五名)。 (二)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第一作者)以上,正高3篇(其中2篇第一作者)以上;或在省级以上的刊物上发表4篇(其中2篇第一作者)以上,正高5篇(其中3篇第一作者)以上。 (三)任现职以来,主持或参加并完成过自治区厅(局)级以上的科研项目(限前五名)。 (四)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合著过本专业书籍(主编、副主编)。 (五)任现职以来,有本专业的发明专利,或提出的革新措施能解决本地区本专业重大疑难问题,经省级同行专家(3人以上)认可。(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