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病历材料提供要求 (参考意见) 根据《陕西省卫生、中医专业技术资格量化推荐(评审)实施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卫生、中医专业技术资格的量化评定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规范、翔实的反映其学术水平的材料,使评审结果更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可信性,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临床医学专业:
提供病历三份。
1、所提供病历应遵循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要求,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疑难(死亡)病案讨论、会诊、抢救记录原件等。
2、所提供病历要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出其任现职期间,诊治疑难病症、解决疑难问题和从事本专业日常工作的能力水平。尤其要反映其作为上级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
3、所提拱病历要有真实性,必须是从医院病案室借出的病历原件。对原病历不得修改,不得重新撰写。严禁杜撰、编造病历。
4、对于不设病床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所、门诊部、诊所等,可不提供病历,在专业答辩时加试病案分析。
二、预防医学专业:
参加本专业某一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监测、调查、干预工作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参加专题工作形成的书面专题总结报告一份。
三、药学专业:
提供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临床合理用药或药物不良反应等工作的监测、调查、分析的专项报告一份。
四、护理专业:
全省三级医院和西安市区内二级医院护理专业提供整体护理病历三份。
五、技术专业:
提供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本专业某一技术、方法等的调查、分析专项报告一份。
六、医学基础研究专业:
承担国家、省级、厅局级课题资料至少1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