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的通知
沪职改办(2002)9号
各部、委、办、区、县、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规范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将《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起,本通知及相关附件在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公示栏中可供下载。
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
为更好地规范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加快高级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的精神,特制定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是本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机构,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受理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服务机构。
二、受理范围
本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受中央或外省市委托的在沪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申报条件
凡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即可自主申报。
(一)学历、资历
1.具备规定学历、资历
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⑵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①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毕业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
②具有卫生类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4年以上;
③具有卫生类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2年以上;
2.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
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①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具有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含1970年至1976年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副高级职务7年以上;
②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副高级职务3年以上,且有突出贡献者;
⑵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①医师类: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具有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含1970年至1976年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7年以上;
非医师类:具有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含1970年至1976年度等医学院校普通班),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7年以上;
②具有卫生类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3年以上,且有突出贡献者。
(二)学术论文水平
1.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在任现职期间以第一作者撰写,并在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申报专业相关的论文,按不同的任职要求:
⑴具备规定学历、资历
①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论文2篇(申报医学科研研究员须提供3篇);
②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论文2篇(申报医学科研副研究员须提供3篇);
⑵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
①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论文3篇(申报医学科研研究员须提供4篇);
②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论文3篇(申报医学科研副研究员须提供4篇)。
2.申报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具备上述论文外,应同时说明任现职期间取得的科研课题及成果。
(三)工作业绩考核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医德医风、工作责任心和及团结协作精神。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
2.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问题、培养带教、吸收应用新技术和科研能力;
3.申报对象每年参加专业技术岗位工作200个工作日以上;其中综合性医院临床医师每年参加日常门急诊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4个半天,专科医院临床医师原则上不得少于48个半天;
4.凡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临床医务人员必须到农村和城市基层定期工作半年,并考核合格。
(四)继续教育
申报对象应结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明。
(五)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能力
1.外语(医古文)考试:申报人员应取得由国家人事部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外语(医古文)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申报中医、中药类及中西医结合专业的人员,外语、医古文考试可任选一项。
2.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执行(有关文件另发)。
四、任职资格转评
(一)同级转评
与卫生系列相关的专业和卫生系列各类别之间任职资格转换的人员,应在需转入的专业岗位上受聘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岗位任职资格条件,按同一档次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
(二)转评加晋升
除具备同级转评的条件外,同时具备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按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进行申报。
五、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出现严重差错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因医德医风、责任心、服务态度等方面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已定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家属财物行为受到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延期申报人员应当符合实际申报年的条件。
六、申报时间与程序:
(一)时间
每年第三季度受理个人申报材料,第四季度进行评审,具体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示。
(二)程序
个人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单位进行申报,各区、县卫生局、各医科大学、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人事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对所属卫生医疗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所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核实后,送卫生职称委托机构进行申报。
七、材料的核实与鉴证
(一)各单位成立考核、评议小组,由单位领导、专家及人事、医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1.考核、评议小组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按晋升的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对申报人进行全面考核(具体内容见《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另发)。
2.组织对申报者主送的论文,按要求进行公开的宣读。
3.对申报者有关的学历、经历、工作业绩(获奖情况、科研成果、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等)及有关考试成绩等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4.按要求写出考核意见、列出考核等级和出具有关核实证明。
(二)申报单位要认真负责地作好申报材料的核实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核查基层上报的材料。对伪造学历、资历、抄袭论文的行为,一经发现和查实,要予以严肃处理。受理机构应对送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应予退回。
八、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执业资格准入
为了严格职业从业准入制度,按有关规定,凡申报医师类、护师类高级职务者,须取得执业资格后,再进行申报。
(二)关于学历计算
1.对先工作后取得卫生类博士学位者,在获得博士学位前已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取得学位后必须在专业工作岗位上聘任满一年,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满两年的,获学位后必须在专业工作岗位上聘任满两年。
2.先工作后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的,其毕业后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聘任满两年,按有关规定正常申报。
(三)关于博士后人员申报
1.卫生类博士后进站前为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后出站方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卫生类博士后进站前为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后出站方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于研究系列设置
1.凡申报医学研究系列,必须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研究所(室)工作的专职科研人员。
2.凡申报卫生管理研究系列人员,应在卫生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申报论文必须是管理类论文(原综合专业学科组改为卫生管理学科组)。
(五)其他
1.凡因专业学术原因高评会评审未通过的对象,重新申报人员,必须按要求提供至少一篇以上新的论文。
2.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行医人员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申报,由所在区、县卫生局统一受理审核上报。
3.1960年1月1日后出生的具有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含1970年至1976年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副高级职务7年以上的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仅限于2002年,2003年起不得申报。
4.1960年1月后出生的具有卫生类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含1970年至1976年高等医学院校普通班),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中级职务7年以上的人员,申报医师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仅限于2002年,2003年起不得申报。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上海市卫生局人事处负责解释。(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