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2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卫人发〔2012〕5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6 号)要求,现就报送本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材料报送程序 2012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工作,继续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民主评议推荐及审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办法,具体程序、材料报送要求及申报单位与呈报部门应履行的职责详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相关程序及材料要求》(附件1)。 二、相关政策要求 ㈠事业单位继续严格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专业特点和需求,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已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的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的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申报、评审。 改系列(专业)、管理人员兼职或其他交流、转岗申报的要符合鲁人社发[2010]48号和鲁人发[2008]71号文件相关规定,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学历。受组织派遣参加援外、援川、援疆、援藏、援青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㈡专业技术人员填报“所从事专业”须按《山东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目录》(附件2)规定的专业名称填写,如在目录中无完全对应专业,可按相近或上一级专业名称填写。其中,执业注册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且执业范围应与申报评审的专业相一致。申报“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执业证书或具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或转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㈢根据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的有关规定,城市医生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时须提交《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或由设区的市政府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审核表》。 按鲁卫人发[2010]5号规定未纳入支农范围的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完成1年卫生支农任务的,也可提交《城市医生到农村或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 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医疗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㈤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应符合鲁人社发[2010]48号的要求,其中外语语种是英语的,报考的英语类型必须是“卫生英语”。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等审核表3年内有效,职称外语放宽成绩审核表当年有效。 ㈥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年限申请晋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必须符合原省人事厅《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标准条件。申请破格申报人员,须参加我厅统一组织的业务测试,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㈦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均为申报当年年底;论文(专著)、奖项等材料截止到呈报部门(单位)确定的申报人员信息公示时间。 ㈧ 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35号)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报送高评委专家信息库问题 请各市各有关单位按《关于填写和报送我省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专家信息的通知》(鲁卫人函[2009]23号)要求,认真核对并更新相关信息,于2012年10月25日前将更新后的专家库信息报送至厅卫生人才交流中心。2012年度有直系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报评审或评审时间不能保证、健康状况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专家,请各单位予以专门注明。 四、工作要求与工作纪律 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职称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通过媒体、宣传栏、专题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讲解卫生专业职称评审有关政策、信息与工作要求,让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申报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相关政策信息和工作要求。 ㈡各呈报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严格要求,层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规定组织好申报推荐与材料的填写、审查和报送工作。对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材料,不得予以呈报。申报材料上报后不能随意更换,材料上报应由专人负责,不受理个人报送材料。 ㈢为维护申报、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各呈报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公示制度,实行单位申报推荐全过程公开,将申报人员相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公示。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主动公开单位职称受理部门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以便于群众反映问题、咨询答疑。对举报反映评审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调查,逐一核实。对在申报推荐和评审材料报送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报送时间及地点 各市卫生局及省直各部门(单位)务于2012年10月25日前将材料收集整理完毕,按省卫生厅人才中心制定的“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表”,由专门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将评审材料一次性报齐,逾期不再受理。 材料报送地点:济南市燕东新路9-1号。 材料报送联系电话:0531-88199600 政策咨询联系电话: 0531-67876261、67873171。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