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关于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国家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发〔2007〕37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精神,按照坚持标准、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实际,现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汉)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语种和级别 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专业类别,每个类别分A、B、C三个级别;其他语种不分专业类别,只分A、B、C三个级别。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增设汉语考试,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外语和汉语考试。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按规定类别、级别任选一种语言应试。 二、级别划分与标准 (一)职称外(汉)语考试的级别划分和适用人员如下表:
(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外(汉)语考试成绩均应达到以下标准。 1.高等学校教师、党(干)校教师(大专及以上体制)、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高职院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国际商务师等系列(专业),按照“标准一”执行。 标准一:
2.出版、党(干)校教师(中专体制及县级党校)、干部院校、实验技术、工程、文博(除考古专业)、图书资料、公证、律 标准二:
3.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等系列(专业)的,按照“标准三”执行。 标准三:
三、免试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免予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 3.在县(市)及以下基层单位(含自治区、地州属企事业单位驻县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4.在地州及以下单位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畜牧(兽医) 技术推广专业技术工作的; 5.援疆专业技术人员; 6.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初级职称者; 7.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 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会计、统计、经济、审计、体育教练员、播音、群众文化、艺术、档案、文学创作、玉石雕刻和鉴赏、民族服装设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8.任现职以来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或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以留学证明书或签证为准); 9.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10.任现职以来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三)出版外文专著、译著的,民考民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三)出版汉文专著、译著的; 11.取得非本民族语言文字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 12.能力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人员: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 ——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 ——地、州 ( 市 ) 级拔尖人才; 13.近五年每年有半年以上(含半年)在野外从事农(牧)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14.参加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的(中、长期)学员,在特培期间或特培期满后,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四、审批程序 1.凡涉及免考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自治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汉)语免试审批表”(见附件) 2.符合免试条件1-6条的由所在单位审查,报各地州、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审批;符合免试条件7-14条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经所在单位审查,由各地州、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审批。 五、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一)达到国家每年公布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标准者,在评审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从考试当年算起); (二)达到自治区职称外 ( 汉 ) 语考试合格标准者,在评审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外 ( 汉 ) 语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从考试当年算起)。 六、有关要求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并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是否参加外(汉)语考试,由各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行决定。 (二)对未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或未达到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合格标准者,不得参加当年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三)中央和外省驻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此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自动废止,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自治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汉)语免试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 自治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外(汉)语免试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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