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对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有独创的见解和精湛的技术,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已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受警告处分或定性为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或定性为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3年以上; (四)因索取病人及病人亲属财物行为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延迟4年以上;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以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卫生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能分析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创的见解。是本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规定的临床或业务工作量(参照各专业标准); (二)有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和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有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对本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授课和培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以上或协助培养研究生的经历; (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以上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获本专业新技术国家专利1项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市(厅)级以上综合研究课题1项或县级单项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期间,出版、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论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有正式期刊号的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 (二)出版本专业专著(主编、副主编)2部以上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20万字以上)1部。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外语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应提交第三至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