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申报评审指导标准(试行) (临床为主型、临床科研并重型) 为了充分发挥职称的导向作用,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完善临床实践能力的考察标准,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依据《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一条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分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能力业绩条件 其中,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与《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8号)一致。 第二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临床为主型 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临床一线主治(管)医(药、护、技)师5年以上,有较丰富的临床、医疗技术工作经验,担任主治(管)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任现职近五年担任病房主治医师工作累计不少于12个月;且近三年未发生工作责任(医疗)事故,完成单位规定的医疗(专业)工作任务。 2、临床实践能力要求: ①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医学等专业应能熟练正确地救治本专业危重、急症病人;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熟练掌握及正确应用本专业的各种诊断、治疗技术。任现职近三年内甲级病历达90%及以上;提供近三年内经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的任意一年本人收治病人的全年病案首页(复印件)。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参加科室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等工作。 麻醉专业应能熟练掌握各种手术的麻醉方法及麻醉并发症的预防、处理办法,熟练掌握呼吸、循环功能的监测技术;熟练掌握手术病人常见并存疾病的病理生理改变,并能对其作出诊断,在麻醉期间能进行正确评价和处理。掌握危重病ASAⅢ级以上的麻醉处理方法;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施行麻醉数量达到国家对本级医院规定的要求。提供近二年某1个月内的所有麻醉病人的《术前访视(评估)单》、《麻醉记录单》、《麻醉总结单》,未实行术前、术中、术后麻醉病历管理的机构,申报人员提供《麻醉签字同意单》。能独立承担院内会诊,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应能独立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工作;参与制定本专业工作中的中短期工作规划、协调实施以及效果评价;每年参加专题项目、专题工作不少于1项,并单独撰写或参与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前2名完成人),要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②药学专业应能掌握常用药品的配伍禁忌、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每年参与对临床用药的业务指导、处方点评或疑难病症讨论不少于12次,并提供近三年内经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的每年3份解决疑难病症讨论或处方点评的材料。 药品调剂人员应熟悉药品调配技术和管理问题,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有效;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用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规定,做好医师合理用药的参谋,能及时纠正临床用药中的不合理现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供近三年内经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的每年3份问题处方的讨论、处理意见或报告。 ③医技(检验、影像、病理等)专业人员应能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技术;影像专业须熟悉相应的医疗设备和检测工作原理、技术原理,操作技术熟练;每年参与对影像报告的分析总结或疑难病症讨论不少于12次,并提供近三年内经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的每年3份解决疑难病症讨论、报告分析的材料。 病理学专业在疾病的病理学诊断、鉴别诊断等方面有较高造诣,能独立诊断较疑难病例,各种病理学诊断不符合率不超过2%;能较好地主持临床病理讨论会,包括尸检病例讨论和外检病例讨论,担任主治医师期间,主持临床病理讨论会不少于2次。并提供近三年内经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的每年3份病例讨论材料。 检验专业应能熟练掌握医学检验专科技术,能准确地解决本专业中的疑难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检验误差;参加部分疑难的检验工作,确诊率不低于95%;能为临床一线提供咨询服务,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及临床会诊;每年参与对临床检验报告的分析总结或疑难病症讨论不少于12次,并提供近三年内经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的每年3份解决疑难病症讨论、报告分析的材料等。 ④护理专业须为专科护理骨干,具备一定的护理管理能力;熟悉本专科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不良反映及毒麻、危险药品的管理;熟练掌握临床检验标本的采集方法、检验目的、正常值及临床意义;能单独组织护理人员配合医生进行急、重症病人抢救;提供近三年内经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的每年2份疑难危重病人的护理文书(复印件),长期坚持值晚夜班的提供单位证明。 3、在三级及以上教学医院工作的,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及以上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2篇(附检索页);在三级医院及市州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及以上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1篇(附检索页);在二级医院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本专业的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交流的论文1篇。所提交的论文应为与专业岗位相匹配的结合临床实践的研究;基础性研究论文不作为量化评分依据。 4、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带教能力,每年为下级医(药、护、技)师进行专业培训(如学术讲课或技术操作训练)不少于8学时;任现职以来,有带教2名(含下级、进修、实习)医(药、护、技)师的经历,并提供近三年内经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的培训、带教经历证明和教案、课件材料。 5、参加卫生专业个人技能竞赛获奖者,三级及以上医疗单位人员提供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卫生专业个人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卫生专业个人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提供在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卫生专业个人技能竞赛一等奖或市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卫生专业个人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 二、临床科研并重型 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20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10周,完成单位规定的医疗业务工作任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医学等专业提供近三年内经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的任意一年的本人收治病人的全年病案首页(复印件)。 2、临床实践能力要求:达到临床为主型对各专业的临床实践能力要求。 3、参与本专业的新技术、新业务不少于1项并取得明显成绩,有单位医疗管理部门的论证报告书及推广应用情况证明;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附检索页)或本人独立撰写的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及以上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附检索页),其中至少有2篇是发表在重点学术期刊上(附检索页)。 5、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带教能力,每年为下级医(药、护、技)师进行专业培训(如学术讲课或技术操作训练)不少于10学时;提供近三年内经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的带教3名以上(含下级、进修、实习)医(药、护、技)师的经历证明文件和教案、课件材料。 6、任现职以来参与本专业科研课题不少于2项,作为主要参与者,提供经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的项目的立项证明、中期考核、结题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推广应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中:省直医疗机构(含在汉单位)需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前3名)2项,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前5名)1项与省级1项合并共2项;市州级医疗机构需参与市州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7、申报健康宣传专业(医技)的卫生管理人员须具备医学专业相关学历、学位,取得卫生类专业技术中级职务,在卫生技术相关专业岗位上从事健康宣传、卫生政策和卫生事业管理研究工作(非卫生专业技术类岗位除外),熟悉相关领域国内外现状,掌握先进管理方法并运用于卫生事业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效益;市州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提供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健康宣传及卫生事业管理相关论文3篇以上(附检索页);省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要求4篇以上(附检索页)。已脱离临床的,卫生技术专业性文章不作为量化评分的依据。 第三条 破格 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破格申报评审临床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达到临床实践能力要求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条、第2条为必备条件)。 1、任现职以来,至少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 2、本人独立撰写的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及以上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2篇是发表在重点学术期刊上(护理专业满25年的除外)(附检索页); 3、为本科室的核心骨干,其技术水平已达到副主任医师要求。 4、参加卫生专业个人技能竞赛获奖者,在三级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提供在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卫生专业个人技能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在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提供在市州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卫生专业个人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卫生专业个人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 二、破格申报评审临床科研并重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达到临床实践能力要求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条、第2条为必备条件)。 1、任现职以来,至少两年年度考核为优秀;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本人独立撰写的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及以上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4篇(附检索页),其中至少有2篇是发表在重点学术期刊上(附检索页)。 3、获本专业省(部)级三等以上、地市(厅)级一等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3名)1项,或地市(厅)级二等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2项(限前2名); 4、任现职以来参与本专业科研课题不少于3项,作为重要参与者,提供经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的项目的立项证明、中期考核、结题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推广应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中:至少有1项获得地市(厅)级及以上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限前3名);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需参与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限前3名)。 第四条 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主要是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临床实践,鼓励科技创新,基层适当倾斜,坚持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 一、临床为主型 1、必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技术,在临床上对某一类疾病有较深的研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本专业的临床实践中;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必须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进行本专业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熟练处理急诊和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申报副主任医师,年度完成的临床诊疗工作在量化评分中占90%权重。 4、其它在量化评分中占10%权重。 5、拥有专利、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推广奖者按专利类型、获奖等级和排名量化评分时予以加分;拥有卫生专业个人技能竞赛奖按获奖等级量化评分时予以加分。 二、临床科研并重型 1、必须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技术,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专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必须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进行本专业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熟练处理急诊和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申报副主任医师,年度完成的临床诊疗工作在量化评分中占50%的权重。 4、任现职以来参与本专业科研课题不少于2项,作为重要参与者,提供经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的项目的立项证明、中期考核、结题报告、成果鉴定证书、推广应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中:至少有1项获得地市(厅)级及以上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限前5名);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需参与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限前3名)。 5、获本专业省(部)级三等以上、地市(厅)级二等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5名)1项,或地市(厅)级三等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2项(限前3名)的,量化评分时予以加分; 6、必须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工作经验传授、指导能力,承担培养、指导专业人才的责任。 第五条 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鼓励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立足基层一线、立足艰苦岗位、全心全意为基层群众服务。评委会评审时,在基本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申报临床为主型的,长期在临床一线工作,并作出突出业绩的优先;申报临床科研并重型的,在注重临床业绩的同时,科研成果转化效益显著者优先;在工作环境上,长期在乡镇、社区、山区、精神卫生中心等基层卫生单位工作的优先;在工作岗位上,长期在急诊、120、ICU、儿科、产科工作以及长期坚持值晚夜班的优先;在工作经历上,自任现职以来,具有支农、支边、援疆、援藏、援外工作经历的优先。 第六条 本标准所要求的论文强调专业性,凡与专业岗位不相匹配的论文,不能作为申报评审依据(进修期间撰写的除外),且论文不含个案报道、病例报告、综述、科普性文章和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著作不含论文汇编、习题集、手册类、诊疗常规等。 第七条 本标准中所有临床相关数据均应由所在单位医疗管理部门论证、审核,并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已在本单位公示的证明文件(档案挂靠人事代理机构的,由现用人单位提供)。本细则要求的论文检索页均应由单位医疗管理部门在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http://www.istic.ac.cn/Result.aspx?c=1&q=统计源&f=everything检索后提供。所有证明性文件均应加盖医院医疗管理部门和医院人事部门公章。 第八条 严明推荐程序和评审工作纪律,对推荐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将根据《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18号)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对推荐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类评审试点地方的申报人员。各试点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制定申报评审细化量化细则。 第十条 本标准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