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鄂职改办〔2015〕12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为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改进和完善人才评价机制,今年将开展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评审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能力导向,坚持以用为本,突出贡献,突出业绩,发挥职称评价的导向作用,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业务、奉献一线,不断提高医疗、医技水平。探索建立符合卫生人才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的分类评价机制。 二、评审范围和对象 2015年首次试点在省直各医疗单位和荆州市、宜昌市两个市州开展,对象为在省直和荆州市、宜昌市申报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含医、药、护、技)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评审类型和标准 评审类型分为临床为主型、临床科研并重型两类。上述两种类型的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以《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为依据,制订分类申报评审指导标准(附件1)。开展试点工作的高评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量化评审细则。临床为主型综合考察理论基础和临床水平,重点考察临床医疗医技水平、临床实践能力和临床操作能力;临床科研并重型既考察临床医疗医技水平,也要考察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突出科研成果的转化运用。 四、组织领导和承办单位 分类评审在省职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职改办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指导、监管。 组建湖北省卫生技术(省直)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由省人民医院承担省直医疗单位的分类评审及组织实施工作;湖北省卫生技术(荆州)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荆州市职改办、湖北省卫生技术(宜昌)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宜昌市职改办,分别承担本地医疗卫生单位的分类评审及组织实施的试点工作。 五、材料申报要求、程序及评价方式 2015年度凡在省直、宜昌市、荆州市申报卫生技术副高级职称的,其申报程序、报送相关材料的方式按原规定不变。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的要求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成绩的有效期不变。专业水平能力测试仍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评价的量化计分。 在上述高评会申报评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专业特点,申报临床为主型的填写《湖北省2015年度卫生技术(临床为主型)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附件2),申报临床科研并重型的填写《湖北省2015年度卫生技术(临床科研并重型)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附件3)。推荐单位按要求为每个申报人填写《湖北省2015年度卫生技术分类评审推荐单位提供材料一览表》(附件4),表内填写内容应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单位医疗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签字加盖公章上报。 评审既可以采取审阅材料、细化标准、量化评分、综合评价、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考察业绩、现场演示、听取述职、面试答辩、综合评价、专家表决的方式。 六、有关纪律和要求 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评审,是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有效探索。试点地区职改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加强业务指导,把好推荐审核关,维护申报、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性。相关评委会要按规定的程序做好年度评审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评价标准和量化方案,评价标准要体现分类性、岗位性和专业性。积极探索评价方式的创新,评价手段的多样,把改革创新贯穿于评审工作始终。 申报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诚信守纪,如实申报,提供的业绩材料要真实客观。各推荐单位在推荐时要切实负起责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供申报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按要求完成所有规定程序,确保推荐材料真实有效,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1:湖北省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申报评审指导标准(试行) 附件2:湖北省2015年度卫生技术(临床为主型)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 附件3:湖北省2015年度卫生技术(临床科研并重型)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综合材料一览表 附件4:湖北省2015年度卫生技术分类评审推荐单位提供材料一览表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