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黑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基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水平,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为强基层、保基本、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结合黑龙江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县域内医院、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划分 “基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专业为卫生技术领域内医、药、护、技类所属各专业,具体专业如下: 一、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 (一)医疗类所属专业 1.临床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普通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传染病、小儿内科、重症医学、全科医学、康复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泌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小儿外科、妇产科、麻醉学、急诊医学、皮肤与性病、眼科、耳鼻喉(头颈外科)、病理学、放射医学、超声医学、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等专业。 2.口腔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口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口腔医学等专业。 3.中医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骨伤科、针灸科、推拿科、全科医学(中医类)、中西医结合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中西医结合妇科、中西医结合儿科等专业。 4.公共卫生类别: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如下: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环境卫生、计划生育等专业。 (二)药学类所属专业 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 (三)护理类所属专业 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等专业。 (四)医学技术类所属专业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放射医学技术、超声医学技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心电图技术等专业。 二、乡镇、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 普通内科、急诊医学、全科医学、儿科、普通外科、口腔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妇产科、中医内科、康复医学、针灸科、推拿科、儿童保健、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放射医学、放射医学技术、超声医学、心电图技术、药学、护理学等专业。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基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划分为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基层)和主任医(药、护、技)师(基层)。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七条 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学分,同时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累计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取得相应进修证明。 第八条 现有本专业最高层级职称达到规定受聘年限,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 第九条 通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第十条 学历、资历及工作量 一、学历、资历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工作量 1.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详见附表2-1-1)。 2.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详见附表2-1-2)。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已经离退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能力 (一)副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1)在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及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熟练地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诊治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急重症,能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能参加门诊咨询和院内会诊工作。 (3)具有一定的门诊和病房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4)评价内容。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2-2。 2.公共卫生类别: (1)熟练掌握各种预防性疾病的防治、流调、监测及突发公共卫生或灾害性事件的处理方法。 (2)熟练开展与本专业有关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能发现本地区公共卫生有关的主要问题,能独立完成监测和数据资料的收集、处理、分析、判断和评价。 (3)具有一定的预防医学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4)评价内容。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 (二)副主任药师 1.熟练掌握临床所用药品的药理与适应症、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 2.能参与制定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 3.具有一定的中西药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三)副主任护师 1.具有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了解常见病、多发病、疑难及危急重症的诊断、治疗。 2.系统掌握其专科护理技术,能解决复杂疑难的护理技术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四)副主任技师 1.熟练掌握各种常见病的诊断、鉴别及治疗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 2.对本专业有关的诊断、治疗、监测及各项检查有较广泛了解。 3.具有一定的医学辅助技术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二、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必备条件 1.副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本人近5年不同年份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常见病、多发病、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等诊疗病案5份(每年度各1份)。 (2)非临床类别: 非临床类或不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中临床类申报人员,可不提供病案,但需提供以下材料。 A.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病志复印件1份。 B.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物理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2份。 C.独立撰写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1份。 D.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1份。 (3)公共卫生类别: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或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或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或技术指导方案等相关材料5份。 2.副主任药师 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处理分析疑难复杂问题,或门诊处方点评,或病历点评,或药学监护,或实验室技术研究分析等相关材料5份。 3.副主任护师 (1)提供3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 (2)总结2例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和经验。 4.副主任技师 (1)提供本人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材料2份。 (2)总结2例辅助检查操作过程的体会和经验。 (二)选择条件(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代表性成果) 1.获市(地)、厅(局)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新技术应用三等奖(Ⅲ类推广项目)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黑龙江省中医新技术应用三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3.参与完成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且课题已通过立项。 4.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省级以上科技类期刊论文。 5.参与编制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颁布或备案。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额定内人员)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第1、2发明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通过变更、转让获得的专利不能作为有效代表性成果。 7.在市(地)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岗位能手、个人三等奖以上1次。 8.获市(地)、厅(局)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前3名)。 第十三条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能力 (一)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1)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急重症,能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 (3)能承担院内、外会诊工作,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 (4)评价内容。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2-2。 2.公共卫生类别: (1)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精通本专业业务。 (2)熟练解决日常监测、评价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害性事件的疑难技术问题。 (3)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 (4)评价内容。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 (二)主任药师 1.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 2.全面掌握临床所用药品的特点,能独立制定临床药物治疗方案。 3.对新药有较高的评价能力。 4.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主任护师 1.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 2.精通护理专业技术,能熟练、正确地解决复杂疑难疾病及新发现疾病的重大护理技术问题。 3.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主任技师 1.在本专业领域有所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 2.能熟练、正确地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能掌握和应用最新技术。 4.能全面指导本专业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 二、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必备条件 1.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本人近5年不同年份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常见病、多发病、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等诊疗病案8份(至少每年度各1份)。 (2)非临床类别: 非临床类或不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中临床类申报人员,可不提供病案,但需提供以下材料。 A.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病志复印件2份。 B.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物理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2份。 C.独立撰写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2份。 D.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2份。 (3)公共卫生类别: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或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或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或技术指导方案等相关材料8份。 2.主任药师 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处理分析疑难复杂问题,或门诊处方点评,或病历点评,或药学监护,或实验室技术研究分析等相关材料8份。 3.主任护师 (1)提供5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院或死亡),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护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 (2)总结3例疑难或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和经验。 4.主任技师 (1)提供本人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报告材料3份。 (2)总结3例辅助检查操作过程的体会和经验。 (二)选择条件(完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代表性成果) 1.获市(地)、厅(局)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新技术应用二等奖(Ⅱ类推广项目)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或黑龙江省中医新技术应用二等奖以上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3.参与完成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4.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国家级科技类期刊论文。 5.参与编制市(地)级以上卫生健康行业标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并正式颁布或备案。 6.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额定内人员)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第1发明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通过变更、转让获得的专利不能作为有效代表性成果。 7.在市(地)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岗位能手、个人二等奖以上1次。 8.获市(地)、厅(局)级优秀科普微视频、优秀科普图书(前2名)。 第十四条 乡镇、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能力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以及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 二、副高级职称工作业绩 (一)副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1)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本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常见病、多发病等诊疗病案1份。 (2)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1份。 (3)本人管理的健康档案1份。 (4)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5)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2.非临床类别: 非临床类或不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中临床类申报人员,可不提供病案,但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病志复印件1份。 (2)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1份。 (3)本人管理的健康档案1份。 (4)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5)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3.公共卫生类别: (1)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3篇。 (2)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3)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二)副主任药师 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 1.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处方分析报告3份。 2.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3.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三)副主任护师 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护理病案或护理查房记录3份。 2.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3.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四)副主任技师 1.提供辅助检查医学资料(影像片、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3份。 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三、正高级职称工作业绩 (一)主任医师 1.临床、中医、口腔类别: (1)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本人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常见病、多发病等诊疗病案2份。 (2)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2份。 (3)本人管理的健康档案1份。 (4)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5)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2.非临床类别: 非临床类或不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中临床类申报人员,可不提供病案,但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独立撰写的门诊病志复印件2份。 (2)独立撰写的病例分析报告2份。 (3)本人管理的健康档案1份。 (4)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5)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3.公共卫生类别: (1)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5份。 (2)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3)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二)主任药师 医院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等专业: 1.根据实际工作岗位,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处方分析报告5份。 2.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3.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三)主任护师 1.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护理病案或护理查房记录5份。 2.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3.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四)主任技师 1.提供辅助检查医学资料(影像片、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5份。 2.提供本人独立撰写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总结报告1份。 3.独立撰写的业务工作总结1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业绩成果均须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在现有最高层级职称资格后取得的。 第十六条 因工作岗位(专业)变化申请同级改职人员,须在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取得新岗位对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按拟改任职称标准和条件参评,评价内容以新岗位业绩成果为主。 第十七条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申报“基层”或“通用”高级职称,取得“基层”高级职称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有效,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须取得“通用”高级职称,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 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黑龙江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度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2-1-1
注1:工作量指标是中级晋升副高、副高晋升正高期间的完成工作量,均从聘任时间开始计算。半天(4小时)接诊不少于15位为1个有效单元。非急诊科医生在5年期间如轮转急诊科,工作期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针灸、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中医治疗技术,因受手法操作时间限制,工作量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不考虑治疗病人数量。 注2:肾内科学专业透析工作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计算;传染病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时间和会诊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注3:全科医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下基层指导工作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注4:内镜诊疗5000人次(含内镜下治疗手术,晋升副主任医师至少500例,晋升主任医师至少800例,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消化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注5:呼吸内镜诊疗200人次(含呼吸内镜下检查与治疗,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呼吸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注6:心血管内科学和神经内科学及其他有介入治疗的专业可参照手术为主临床专业执行。 注7:整形外科学和计划生育学专业的工作量指标不含出院人数,其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调整为手术/操作人次数(含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 注8: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晋升副主任医师以主刀或一助计算;晋升主任医师以主刀计算。 注9:临床医学检验学专业中,形态、血液、微生物等亚专业申报条件为参与诊疗患者人次数,临检、生化、免疫等亚专业的申报条件为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附表2-1-2
附表2-2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中医、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注:1. 某专业基本病种、疑难病种、基本手术、疑难手术由专家共识和大数据统计结果形成。 2. 手术人次计算:患者在1次住院期间施行多次手术,按实际手术次数统计;在1次手术中涉及多个部位手术的按1次统计。 3. 中药饮片处方比和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两个指标可任选其一,也可同时使用,视各地具体情况确定。(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