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调整我省经济欠发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函 粤卫函〔2015〕10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加强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留住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不断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看病就医需求,经组织调研、专家论证,我委拟对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适用对象 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乡镇(街道)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资格评审条件调整 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评审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在执行现行的资格评审条件(粤人职[1999]23号)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申报各专业高级资格评审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论文方面要求。申报评审副高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申报评审正高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二)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除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之外,能够满足下述条件,即可申报评审: 1.在本单位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1项以上,达到县内领先水平,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并认可,可申报评审副高资格; 2.在本单位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1项以上,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经市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并认可,可申报评审正高资格。 三、改进评价方式 申报人员在提交《专业技术报告》的基础上,另行提交1份《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报告》,该报告能够反映申报人在任现职期间,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处理解决3个及以上复杂疑难病例或其他问题,并附相关作证材料(病案、入院证明、出院记录等)。 四、其他 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申报评审广东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获通过的,需继续在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以上。 妥否,请函复。 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lengke) |